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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标准解读

   2015-12-02 599
核心提示: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互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的互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已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新标准附录A列出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原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
    2.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这项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
    3.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
    GB13432-2013修订过程中,考虑国内产品标签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同时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围值”“平均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4.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
    GB13432-2013规定,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不再采用GB13432-2004中对含量声称的界限表。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5.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用语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应选择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GB28050-2011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GB28050-2011部分功能声称用语:
    6. 根据国际惯例,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因此GB13432-2013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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