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2200元,同一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综[2011]3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有营业执照 |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 |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
8、符合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审查通则的规定; | |
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办理大厅工作人员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的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核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到省局办理大厅进行受理。 | |
(三)时限:1日内 | |
二、审查 | |
A、初审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 |
(三)时限:9个工作日。 | |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核查组,依照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审查通则和相关标准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30个工作日内) | |
(五)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 | |
B、复审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许可处处领导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并对申证材料复核。 |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 |
三、决定 | |
(一)岗位责任人:食监处主管局领导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企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 |
四、办结告知 | |
(一)岗位责任人: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 |
2、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3、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质监局投诉办 电话:12365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A座一楼政务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20路公交车至省质监局站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9967078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褚书丽 0731-89967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