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逐年提高,农民的饮水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卫生质量,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5] 4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供水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地区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有序地开展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当地水厂的管理,建章立制、落实责任,确保供水安全。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建设大型水厂,扩大供水范围,提高供水能力,逐步以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效益显著的自来水厂取代目前小型、分散、不安全的农村供水单位。卫生行政、水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新、改、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水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建设计划,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水务部门提供的计划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新、改、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三、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要充分发挥我市在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专家组织,为各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市县爱卫会每年要组织当地卫生、水务等部门,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找出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政府和市爱卫会。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督管理,保证供水卫生。区市县卫生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将任务落实到人,做到全覆盖。要加强对新、改建水厂的监督检查,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发放许可证,对已发证的定期进行卫生监督,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大水质监测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统一要求开展水厂水质卫生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逐步对全部水厂实施水质监测,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定期报告监测结果。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兼职水质监测网络,并加强对水厂管水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管水人员会监测、能监测、实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对监测工作实施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饮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不喝生水。要为农村学校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学生饮水设施,并经常检查供水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沟通、解决。
七、各水厂产权单位要合理配齐水厂管水人员,组织管水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保证管水人员身体健康指标符合管水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供水。
八、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工作,保证消毒率达到100%。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消毒工作的重要性。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所负责水厂的消毒管理工作,坚持天天检查,保证落实供水消毒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坚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各地区要从现在开始,按照责任分工,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进行一次彻底的监督检查,由卫生监督机构牵头组织摸清本地区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本底情况,建立水厂监督档案。对不达标的水厂,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做好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要求的,要做出书面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