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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72号)

   2011-06-06 779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城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城市水资源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省情,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我省属于水资源短缺的省份,江淮分水岭和淮北地区的缺水问题更为突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耗水量也随之迅速增加,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污染日趋严重,大量宝贵水资源失去利用价值。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的现状,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现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统一规划,加强水资源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抓紧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抓紧研究、制定跨流域调水方案,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缺水城市都要尽快建立枯水期和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水资源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取水许可程序,禁止无证开采、无序开采和乱采,严格限制审批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并对原有的自备水源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实施计量管理,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对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制定年度计划,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认真开展城南节约用水工作。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节水工作。抓紧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根据节水规划通过节水评估,方可批准建设,并建立城市节约用水 “三同时、四到位”审查制度。抓紧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制定计划,筹措资金,如期完成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
 
  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经济结构;缺水城市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项目建设,努力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可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予供水。
 
  四、大力治理城市水污染。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并实施改善地表水水质计划,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要切实保护好城市水源,对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
 
  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2001年,淮河、巢湖流域的城市要率先完成第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如期完成,确保工程质量。
 
  今后,城市新建供水设施要与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要建立中水系统,限定中水回用量;对不能达标的单位,要限制其用水量。
 
  五、加快水价改革,促进节水治污。 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各市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加快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六、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市要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省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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