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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4-05-06 959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了解掌握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了解掌握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执行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1﹞56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核查工作。现将此次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与范围
 
  由地(州、市)及县(市)畜牧兽医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二、核查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1﹞56号)有关规定开展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种畜禽场是否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3.种畜禽场实际生产经营畜禽品种、代次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
 
  4.种畜禽场技术队伍、防疫条件、场区布局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种畜禽场是否与商品场分离;
 
  5.种畜禽场是否开展人工授精;
 
  6.种畜禽系谱资料、生产过程、防免疫工作等备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7.是否制定中长期育种规划及年度育种计划;
 
  8.种畜禽场是否持有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疫病监测报告;
 
  9.是否制定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动物卫生防疫、疫病监测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核查时限
 
  2014年4月22日-27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辖区种畜禽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将辖区种畜禽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形成文字材料报畜牧厅畜牧处。
 
  2.请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如实填写《种畜禽场核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要求一场一表,信息全面准确,不得漏项,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种畜禽场公章后上报,并对辖区种畜禽场进行分类汇总(附件2)。
 
  3.请各地(州、市)将辖区种畜禽场核查情况文字材料、种畜禽场汇总表、所有种畜禽场核查情况记录表(原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单位正式文件于2014年4月28日前报畜牧厅畜牧处1份(含文字材料与表格电子版)。
 
  自治区畜牧厅畜牧处联系人:蒋小怀
 
  联系电话:0991-8565645(传真)
 
  电子邮箱:jiangxh666@126.com
 
  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408号
 
  邮编:830004
 
  附件:1.种畜禽场核查情况记录表
 
  2.种畜禽场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x
 
  2014年4月22日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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