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
2020年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提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天津】
2020年1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2.0版事项清单》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0〕3号),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含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办理时限由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为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限在内)。
2、针对以下情形,应当通过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窗口充分授权、落实现场审批等方式,实施“一次办”(即当场办结、只跑一次):
①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无需现场核查的;
②变更、延续、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不改变设施和布局,无需现场核查的;
③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④食品摊贩备案。
【北京】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实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其中规定:
1、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新办、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开展现场核查。
“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若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2、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不见面”“零跑动”。
3、延长食品经营许可期限,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2020年2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0〕80号),其中规定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1、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宁夏】
2020年4月3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0〕2号),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为备案。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2、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广东】
2020年4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0〕3号),其中规定了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1、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江苏】
2020年4月22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扩大试点地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30号),其中规定,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全省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扩大试点地区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河北】
2020年7月7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0〕5号),其中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浙江】
2020年7月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①在自贸试验区内,将许可改为备案。
②在全省(除自贸试验区),实行告知承诺。
2、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①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相配套服务的,不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②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施告知承诺制;
③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
④深化“最多跑一次”,将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
⑤将申请许可提交的必须材料精简为: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⑥缩短许可时限,除当场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发证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⑦创新“互联网+许可”,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跨城市“一网通办”试点机制;
⑧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
【湖北】
2020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35号),其中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提出以下改革方式:
1、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场所、时间,允许无需取得营业执照临时从事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
2、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在省内已开办5家以上直营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单品特色小吃店和季节性餐饮许可、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试行告知承诺制,当场发证,“先证后查”。
3、适用告知承诺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发证,其他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下一步,国家和各地方将继续深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建议市场主体及时关注和了解相关信息,从而享受改革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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