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 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 录
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 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 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 案件受理记录
16. 立案报告
17. 现场检查笔录
18. 监督意见书
19.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 询问笔录
2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 封条
31. 技术鉴定委托书
32. 检验结果告知书
33. 案件合议记录
3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 陈述和申辩笔录
36. 听证告知书
37. 听证通知书
38. 听证笔录
39. 听证意见书
40.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 行政处罚审批表
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44. 送达回执
45.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 物品清单
47.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 结案报告
49. 案件移送审批表
50. 案件移送书
51. 撤案决定书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餐饮相关的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