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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1号)

   2011-11-04 566
核心提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质检总局2011年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编写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11年7月26日发布的质检总局2011年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编写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各局,并说明如下:

  1.本文件对各直属局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内容、程序和岗位责任提出了参考性的指导意见。各直属局可根据情况,制定本局实际操作的、细化的工作规范。

  2.备案受理和技术审核工作,由各直属局根据情况,确定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或委托分支机构完成。对申请备案企业技术审核结果的审查、批准和发证,以及做出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和撤销备案证明工作,原则上由直属局备案主管部门承担。

  3.为鼓励、引导和帮助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指导意见的附件中增加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企业申请获得备案前,对照有关安全卫生要求开展自我评估,在申请备案时企业自我声明符合相关要求。

  4.直属局可根据142号令的有关规定、出口食品风险程度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化的规定。

  5.经各直属局确认,对申请备案企业获得的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可被采用。目前,国家认监委正组织在部分直属局开展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下发。

  6.企业备案证明空白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发各直属局。

  7.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废止。

  附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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