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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9号)

   2014-09-26 669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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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为主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划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二)加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执法等重大问题的综合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省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内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交流合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承担厅属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资金。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行政裁决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市县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五)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七)环境污染防治处。

  监督管理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海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负责编制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调度与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实施市县总量排放责任考核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与国际国内排放权交易协调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及排污申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九)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省有关政策;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核与辐射安全处。

  拟订并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材料、伴生矿、辐射设备使用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一)核应急管理处。

  负责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法规标准;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环境监察处(环境监察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市县环境保护纠纷;按权限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处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农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省农业厅负责按照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技术推广工作。

  (二)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三)与省水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务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务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四)与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五)与省林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海南
标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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