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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013-06-28 986
核心提示:  1目的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确保备案工作的

  1目的

  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确保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申请、受理、技术审核、审批 、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职责

  3.1认证监管处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问题处理工作;

  3.1.1 认证监管处负责接受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文书;

  3.1.2 认证监管处负责组织成立评审组并向评审组移送申请材料,评审组接受认证监管处委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并报送认证监管处。

  3.1.3认证监管处负责对评审报告进行书面核查和提出审查意见。

  3.1.4认证监管处负责对准予备案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3.1.5 认证监管处负责向宁夏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处公布企业备案信息。

  3.1.6 认证监管处负责办理及审核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注销《备案证明》和撤销《备案证明》等问题处理。

  3.2 主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3.3动植物食品检验检疫处、惠农办事处、中卫办事处(以下简称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4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法综处)负责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和撤销《备案证明》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作。

  4工作程序

  4.1 申请材料

  4.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

  4.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现场提供正本以供查验;

  4.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

  4.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4.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4.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4.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供现场查验及其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4.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

  4.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4.2 备案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4.3 备案期限

  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4.4申请

  申请人向认证监管处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4.5 受理

  认证监管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认证监管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监管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

  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认证监管处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

  4.6 技术审核

  做出受理决定后,认证监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在30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组织对企业跟踪检查。

  认证监管处根据《管理规定》商各业务部门制定本局具体的需现场检查企业的实施范围。未列入现场检查实施范围的企业,如评审组根据文件审核结果,认为仍需要现场检查的,经报告认证监管处确认同意后可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采用企业获得第三方认证结果的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家认监委另行发布。

  评审组文件审核认为企业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或申请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向认证监管处报告。认证监管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6)。

  需现场检查的,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评审工作必须在申请人企业正常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必要时,评审组长在进入现场前组织评审组成员召开审核预备会议,对企业特点及现场审核的重点等事宜进行明确。

  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要求企业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一般时限控制在1-90个工作日内。评审组应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填写技术审核情况(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检查、HACCP体系验证情况、不符合项整改跟踪情况),提交认证监管处。

  4.7审批

  宁夏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7.1审查

  认证监管处在接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程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等进行书面核查,对出口产品类别、品种范围予以核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填写审查意见并上报主管局领导。

  4.7.2批准

  主管局领导根据认证监管处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7.3发证

  对准予备案的, 由认证监管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认证监管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6)。

  4.8公布

  认证监管处自准予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宁夏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处发布获证企业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备案品种信息。10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对外公布获证企业上述信息并以邮件形式报送国家认监委指定联系人。

  4.9 变更和重新办理

  4.9.1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附件7)并提交相关资料,认证监管处按工作程序办理变更。

  4.9.2 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附件7)并向认证监管处提交营业执照、工艺流程等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认证监管处视情况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必要时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

  对准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认证监管处必要时颁发新的《备案证明》;对不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认证监管处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附件8)。

  4.10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的有效期4年。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备案申请。认证监管处按照工作程序对获证企业进行复查评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但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不能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情况除外。

  5.监督管理

  5.1 内部工作监督

  法综处按有关工作要求对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5.2 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认证监管处对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5.3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备案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认证监管处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动植检处、惠农办、中卫办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4 问题处理

  5.4.1 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监管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9),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3)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4)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5)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经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整改合格后,认证监管处应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10)。

  法综处应当审核工作程序、处罚事实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要求。

  5.4.2 注销《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监管处应当注销《备案证明》,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附件11),并予以公布:

  (1)《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4)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4.3 撤销《备案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问题的处室应提出撤销《备案证明》,由认证监管处联合法综处调查取证,报主管局领导,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附件 12),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2)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4)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6)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7)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6.附则

  6.1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6.2 原2010年6月1日发布的《宁夏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3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工作依据

  7.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142号令)

  7.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国认注[2011]61号)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3.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申请受理通知书

  5.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不予备案通知书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

  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

  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

  10.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

  1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     附件1-12下载.doc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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