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检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基本解决了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符合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动物检疫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和动物检疫大比武等多种形式,尽快使各级兽医行政人员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提高动物检疫水平;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通过报纸、电台、宣传册、标语等方式,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仓储、运输等单位及个人明确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检疫、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强化监管,全面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1、努力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工作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源性产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检疫工作,要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动物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养殖程度,做好风险管理;要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要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领取、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做到可追溯管理。要在确保检疫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检疫工作开展面和检疫率。要严格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
2、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办法》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程序和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要规范检疫行为和检疫操作,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实施临栏检疫。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检查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检查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必要时,要进行实验室检测。要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严把“入场”、“待宰”、“同步检疫”、“宰后处理”四关。要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头大尾小”、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
3、强化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动物检疫基础设施是动物检疫工作的有力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有关部门加大沟通协调力度,逐步强化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根据动物检疫工作实际,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红外测温仪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仪器设备。
4、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检疫人员的管理,建立人员专门档案,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加大培训力度,完善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同时,检疫人员要加大对协检人员的指导,不断提高协检人员业务水平,明确协检人员具体工作权限,建立奖惩和进出机制。
5、组织做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防止水生动物疫病通过水产苗种流行扩散,从源头预防、控制水产养殖病害的重要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学习《办法》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有关规定,并按照行政许可委托的有关要求,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和动物检疫评价考核机制,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资格,充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完善动物检疫设施设备,保障动物检疫工作经费。要按照《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建立起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黔农发(2010)100号.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