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要求,加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旧版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名录)的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科学审慎、平稳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涉危险废物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固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照新版名录,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全面分析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废物代码、危险特性和管理要求,并按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经营许可、管理计划、申报登记、标识标志、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科学做好危险废物名录的新旧衔接。新版名录中新增、合并以及调整代码、扩大范围的,应按照新版名录要求将有关废物纳入或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市仍保留的“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废物代码为“802-006-49”)按照新版名录新增代码(772-006-49)进行管理。新版名录中已删除或表述上已缩小范围(含标注为“不包括***”)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应通过鉴别并按鉴别结论进行管理。新版名录主要类别调整及相关衔接方案按照附件1执行。
新版名录实施前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按新版名录、国家及本市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仅涉及项目产生危废对应类别和管理要求调整的,原则上无需重新报批环评。
三、加强对相关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环境管理。新版名录中对废有机溶剂(HW06)等部分危险废物增加了反应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相关单位应结合废物的危险特性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危险特性调整情况见附件2。
四、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列入新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的危险废物,可以全过程不执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收集”的危险废物,在收集环节可以不执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但收集后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参照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运输”且通过车辆运输的危险废物,其运输车辆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按本市有关规定将车辆有关资料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备后纳入危险废物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且仅限于运输规定类别的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为“处置”的危险废物,可在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豁免清单相关规定交由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等单位进行处置。归类为“采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如不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入场要求,则应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对豁免环节为“利用”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制定利用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进行利用。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
五、安全运输利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和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事发所在地的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处置,有条件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对历史遗留或需由地方政府组织处理的危险废物,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指导责任单位制定相关危险废物应急收运处置方案并予以确认,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按照方案进行应急运输和利用处置。
应急处置时,豁免运输车辆和处置单位的资质要求,但应执行危险废物纸质联单。处置单位应按照方案要求向事发地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相关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情况。
六、加强按豁免清单要求开展利用处置活动单位的环境监管。按豁免清单要求开展相关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但利用和处置活动需纳入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利用处置单位在开展利用处置活动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利用处置活动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论需要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在开展利用处置活动前完成。
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相关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豁免利用处置活动加强执法检查,每年对市局备案的豁免利用单位开展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将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至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统一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对是否满足豁免条件的日常检测,并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停止利用处置活动。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关于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143号)文废止。
附件:1. 新版名录主要类别调整及相关衔接方案
2. 新版名录危险特性调整一览表
3.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程序及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新版名录主要类别调整及相关衔接方案
附件2
新版名录危险特性调整一览表
序号 | 废物代码 | 2016年版危险特性 | 2021年版危险特性 | 序号 | 废物代码 | 2016年版危险特性 | 2021年版危险特性 |
1 | 841-004-01 | T | T/C/I/R | 28 | 398-005-34 | C | C,T |
2 | 900-402-06 | T,I | T,I,R | 29 | 398-006-34 | C | C,T |
3 | 900-404-06 | T/I | T,I,R | 30 | 398-007-34 | C | C,T |
4 | 900-405-06 | T | T,I,R | 31 | 900-300-34 | C | C,T |
5 | 900-407-06 | T | T,I,R | 32 | 900-301-34 | C | C,T |
6 | 336-001-07 | T | T,R | 33 | 900-302-34 | C | C,T |
7 | 336-002-07 | T | T,R | 34 | 900-303-34 | C | C,T |
8 | 336-003-07 | T | T,R | 35 | 900-304-34 | C | C,T |
9 | 336-004-07 | T | T,R | 36 | 900-305-34 | C | C,T |
10 | 336-005-07 | R,T | T,R | 37 | 900-306-34 | C | C,T |
11 | 336-049-07 | T | T,R | 38 | 900-307-34 | C | C,T |
12 | 261-101-11 | T | T,R | 39 | 900-308-34 | C | C,T |
13 | 261-104-11 | T | T,R | 40 | 900-349-34 | C | C,T |
14 | 900-256-12 | T | T,I,C | 41 | 193-003-35 | C | C,R |
15 | 267-001-15 | R | R,T | 42 | 900-352-35 | C | C,T |
16 | 267-002-15 | R | R,T | 43 | 900-353-35 | C | C,T |
17 | 267-004-15 | R | T,R | 44 | 900-354-35 | C | C,T |
18 | 900-052-31 | T | T,C | 45 | 900-355-35 | C | C,T |
19 | 336-104-33 | R,T | T,R | 46 | 900-356-35 | C | C,T |
20 | 900-027-33 | R,T | T,R | 47 | 900-399-35 | C | C,T |
21 | 900-028-33 | R,T | T,R | 48 | 261-064-38 | R,T | T,R |
22 | 900-029-33 | R,T | T,R | 49 | 261-065-38 | R,T | T,R |
23 | 251-014-34 | C | C,T | 50 | 900-037-46 | T | T,I |
24 | 264-013-34 | C | C,T | 51 | 321-024-48 | T | R,T |
25 | 261-057-34 | C | C,T | 52 | 309-001-49 | R/C | R,C |
26 | 261-058-34 | C | C,T | 53 | 900-999-49 | T | T/C/I/R |
27 | 336-105-34 | C | C,T |
附件3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备案依据
为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审慎、平稳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备案程序。
二、备案程序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对照新版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的有关豁免环节为“利用”的豁免条件,制定利用方案并自行组织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并将备案表、利用方案、技术论证意见、安全评估意见等材料向利用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备案前征求市固化管理中心的有关技术意见,并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和产废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新版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32项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以及涉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开展技术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须载明排污单位应按照已备案的利用方案,落实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三、豁免利用要求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物理化学性质相对稳定;
(二)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应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近一年期间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为达标;
(三)利用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及物化特性、接收标准、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利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的有关豁免环节为“利用”的豁免条件;
(四)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
四、重新备案
已备案的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发生如下变化的,应按照备案程序向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重新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利用:
(一)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物化性质、利用工艺等发生变化,或利用单位的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与已备案的利用方案不符的;
(二)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豁免条件发生调整变化的。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
产废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章) | |||||
经营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废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危险废物名称 | 危险废物代码 | 预计产生数量(吨/年) | ||||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及特性简述 | ||||||
利用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章) | |||||
经营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利用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该类危险废物利用规模(吨/年) | ||||||
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简述 | ||||||
提交材料清单: 1、□ 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物化性质、接收标准、日常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措施等); 2、□ 技术论证意见 3、□ 安全评估意见 4、□ 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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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此确认,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清单”等有关规定申请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承诺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并承担申报内容不实之后果。
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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