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1月9日起,将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3年11月9日起,我局不再负责下列工作事项:
1、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发证;
2、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及申诉、信访、行政复议申请、业务咨询;
3、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牙膏等产品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辽宁省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