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419号)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商流通便〔202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请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等按照《固废法》及《报告办法》要求,通过商务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登录方式详见“商办流通函〔2020〕419号”),填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2.填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首先进行用户注册,填报基础信息;然后登录报告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请各相关单位务必于2021年1月25日前完成填报。
3.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商流通便〔2021〕3号)文件精神,增强主动报告意识,把握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填报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商贸发展科 4225492
服务业发展科 4222796
市场体系建设科 4030459
邮 箱:商贸发展科 tyswjsfc@163.com
服务业发展科 tyswjfwyfz@163.com
市场体系建设科 tyswjsctxjsk@163.com
附件: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商流通便〔2021〕3号)
太原市商务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