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安全委员各成员单位:
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食品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八部门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精神,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并经过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会议讨论、修改,现下发实施,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二○○五年六月三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全面科学地反映我省食品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八部门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及其原料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食品产业发展和贸易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省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省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查)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
(五)其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如政策、法规的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标准的研究、起草、修订、宣贯情况,行政许可、认证、认可实施情况,进出口贸易情况、行业发展状况及趋势等。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发布。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省内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并予以发布;负责综合发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省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省农业厅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省粮食局负责发布粮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省商务厅负责发布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信息;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与监管信息;省民委负责发布清真食品审验登记的有关信息;省教育厅负责发布教育系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省公安厅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信息;省法制办负责发布省内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信息;省发改委、省工交办负责联合发布食品产业发展信息;西安海关负责提供食品进出口贸易信息;省环保局负责发布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必要时,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各市和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各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发布。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员网络。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在信息管理工作方面保持沟通,负责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建立健全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网络。
第七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信息员会议,协调信息报送、评估和发布工作,研究解决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陕西省食品安全网,作为委员会官方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平台,根据情况确定在省内主流媒体发布食品质量安全公报、食品安全白皮书及食品安全预警公告,通过内部信息简报和送阅件形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传递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九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应于24小时内报送;日常监督检查及食源性疾病常规监测信息应在次月5日前报送;日常监管信息,如行政许可审批、认证、认可实施情况等应按季度报送。
有关成员单位因信息报送不及时而影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造成信息不畅通,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准确性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追究其相应责任。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