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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下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的通知(粤农函〔2013〕185号)

   2013-07-16 991
核心提示: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规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我厅也以《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农函〔2013〕106号)明确下放该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3年2月16日起不再受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办事指南。

  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执行下放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对新申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企业、2013年2月16日前已通过兽药GSP验收但尚未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发证的企业、2013年3月前已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需要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企业,按照办事指南进行审批发证和办理变更手续。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咨询反映。

  咨询电话:020-37288287。

  附件:   广东省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汇总表.xls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3月13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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