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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011-03-16 735
核心提示: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准确和规范地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准确和规范地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全社会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报告、早处理。

  1.2.2属地负责的原则。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市应急办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技术指导。发生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市应急办应及时派专家到达现场,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跨区县(市)的食物中毒事件由食物中毒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中毒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1.2.3依法规范的原则。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和疑似的食物中毒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2.4依靠科学的原则。开展食物中毒事件防范和处理的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科学的技术保障。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益阳市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为市级和区县(市)级二级。负责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做出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其组成单位为:人民政府办公机关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整组成部门。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机动队、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处理机动队:市、区县(市)二级分别成立1—2个应急处理机动队,人员由食品卫生、流行病、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应急调查处理。调查中毒的原因,提出现场处理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医疗救治组:市、区县(市)二级分别组建2个医疗救治组,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处理所需物资、经费保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信息管理组:负责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发布,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毒理学、卫生检验、公共卫生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的技术支持、中毒性质的确定和预警等级评估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部设立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益阳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益阳市人民政府根据益阳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益阳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主管市长担任总指挥。组成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等。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协调。

  市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现场控制、病人救护、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市教育局:督促学校落实控制措施,负责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市公安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公共秩序维护,调查处理人为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经费保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毒病人的劳动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中交通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2.1.3市级和区县(市)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职责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区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指挥和协调,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措施。

  发生较重及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的协调和指挥,指导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正确、及时处理好食物中毒事件。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是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市)实施食物中毒事件预案。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食物中毒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2.3.1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3.2参与制定、修订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3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3.4承担食物中毒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 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 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物中毒事件予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

  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

  3.1.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接到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3报告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食物中毒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填报《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3.2 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3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和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少于100人且无死亡病例报告。

  3.3.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3.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反应

  4.1.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各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支持并快速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1.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1.2.1市卫生局及各区县(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较重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区县(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市级应急处理机动队赶赴现场,指导县(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4.1.2.2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1.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1.3.1市卫生局及各区县(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区县(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市级应急处理机动队赶赴现场,指导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适时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4.1.3.2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服从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成立市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导、支持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做好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 食物中毒事件的终结

  食物中毒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市卫生局要根据各区县(市)卫生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 食物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保障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与通讯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逐步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并与省食物中毒事件决策指挥系统衔接,承担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市、区县(市)二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办必须配置专用固定电话一部,专用手机一部,传真机一台,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1.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以市、区县(市)二级为单位,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每个县(市)指定2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市区指定3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市区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三医院。

  5.1.3应急处理机动队

  市、区县(市)二级分别建立1—2个应急处理机动队,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4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积极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安排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演练。

  5.2 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县级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市区指定由市中心医院负责储备各类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各类食物中毒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应保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日常运转经费县级每年不少于30万元,地市级每年不少于60万元。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状态时,政府卫生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食物中毒事件需要决定动用应急储备金。

  5.2.3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2.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物中毒事件。

  6 附则

  6.1 制定与解释部门:益阳市人民政府。

  6.2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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