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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13-02-16 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771
核心提示:A、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A、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修订
  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2006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7]279号
  7、《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008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8、《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2005年6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9、《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007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办理条件:
申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B、申请要求:
申请人主体条件
  1、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
  2、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申请。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应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4、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C、办理程序:
一、新办
  1.1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1.1.1 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1.2技术机构组织实地核查
  1.2.1组织评审组
  1.2.1.1实地核查人/日数依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的不同,评审组由2~3人组成,实地核查时间1~2天。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评审组成员。
  1.2.2出具《评审通知书》
  1.2.2.1落实评审组,确定实地核查时间,并出具《评审通知书》。
  1.2.2.2《评审通知书》应提前天5天告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评审组实地核查
  1.2.3.1评审组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a)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预备会议,目的明确分工;
  b)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内容包括审查依据、目的、审查内容、声明、听企业汇报等;
  c)评审组按分工开展审查;
  d)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汇总审查意见,编写实地核查记录;
  e)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通报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f)评审组按抽样原则进行封样,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申请人自选。
  1.3实地核查决定
  1.3.1技术机构提出实地核查办理意见
  1.3.2实地核查结论决定
  1.3.2.1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3.2.2技术机构出具的材料符合要求,办理人出具《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通知受理人。
  1.3.2.3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8日内。
  1.3.3实地核查结果送达。
  1.3.3.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
  1.3.3.2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1.4审核发证检验报告、编制汇总表
  1.4.1技术机构审核发证检验报告
  1.5决定/报送
  1.5.1提出办理意见
  1.5.1.1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5.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1.5.2审核
  1.5.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5.3审批
  1.5.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5.4出具许可决定或报送总局
  1.5.4.1省级核发证书的,出具许可决定。
  a)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b) 技术机构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证书。
  c)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1.5.4.2省级审查总局发证的
  1.5.4.2.1报送申报材料
  技术机构根据报送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或《不合格企业登记表》报送全许办审查部或全许办审查中心。
  1.5.4.2.2接受总局核发的证书
  a) 技术机构回填总局发证的证书内容,并复印证书(1套)(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技术机构应跟踪许可证检验机构是否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并作记录,年底汇总情况报产品处)。
  1.6送达
  1.6.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1.6.2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二、变更
  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如迁址等),须进行实地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的同1新办
  2.2增项
  2.2.1申请人申请的增项事项,需要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的同2.1。
  2.3申请人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变更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
  3)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
  4)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化妆品产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三、补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证书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在主要报纸上刊登原证书作废的申明(许可证书损毁、遗失的)
  5)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四、期满换证
  同1新办。
D、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实地核查:30个工作日
  许可决定:60个工作日
  证书送达:10个工作日
  注:发证检验时间不计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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