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欢迎各位朋友对本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也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他完善改进意见,我们会在近期一并汇总整理!
法规全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部分网友回复内容:
网友:mshj001
我觉得在召回后产品处理方面,需要注意一下两个方面:
1.处理的过程由谁来监督,怎么监督,如果因监督不当造成问题产品流入市场,责任该由谁承担;
2.问题产品的处理方法怎么界定,是企业自己判断处理方法,还是应该由监督部门强制处理。
其实这种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执行,文件做的再好,都没有执行到位效果好。
网友:纵贯线
原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疑问:致敏原物质明显会对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危害,从这个“不安全食品”定义来看,包含“致敏原物质”的同时未明显标注的应该算是不安全的,即需要召回。但是,另外一点,我国即将实行的《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包含八类致敏物质的食品,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具体请见: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发布推荐标注8类致敏物质)
两者关系如何理解?
网友:青海人
召回的产品也要分小问题还是大问题,食品生产企业自己都有售后服务,也能处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细化食品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制度分析评估危险,按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回方案,切勿小题大作,浪费资源。
网友:sbzjb
此召回规定只是质检总局制定的,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当地技术监督局监督执行的食品安全召回规定,其实施的范围仅是指受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的生产企业,也不包括商业运作的委托加工企业。在企业与技术监督局之间实施的实物召回和信息传递。缺少监督管理的强制召回要求及说明。而产品实施召回往往是已经流通到市场或已经消费的结果。
建议规定中的: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包括委托加工企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强制召回的,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等经营单位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材料采购及供应商档案、检验、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追溯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建议改为4小时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 经营者、其他监督部门(工商或卫生部门)、消费者和新闻媒体,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
(二)可能存在的危害;
(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建议1、具体人员职责分工及联系电话号码。
2、增加召回产品的运输及库存管理措施。
建议删除第十二条:
召回计划执行将所有产品确保完全受控并可查后,重新做处理处置等计划。
网友:民富食安
(一)
召回,只是一个决定,一个动作,但要实现召回,却需要良好的操作规范基础(GMP),比如生产记录,没有记录,产品就追溯不了,召回根本不可能。但是,很多公司的记录是可以不真实的,或者不全面的,比如说"早产奶"出问题,你要召回哪天的产品?比如说你在奶粉里添加了三聚氰胺,在饲料里添加瘦肉精,你又不做记录,怎么确认召回呢?最后只能依靠终产品的检测,等检测出来了再决定是否召回?那么从发现到决定召回,3天内递交召回报告,有点难哦!
实际上,一些国际大公司,他们的产品追溯时间要求是4个小时:
1. 如果问题是在终端消费发现的,4小时之内追回所有原料和生产过程的信息
2. 如果问题是供应商通知的,4小时之内要从原料追到所有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的去处。
3. 如果是生产过程发现的,4小时之内要追到两头(原料和产品)
4. 如果发现更多的批号受污染,重新计时,4小时之内全部锁定范围。
结论:GMP没搞好,召回程序只是空谈。其实,召回也是GMP的一个必备程序。国家政策要更多的引导国人加强GMP的概念,好好做事,不要用"召回"这样的字眼,来吸引大家的注意力!
(二)
在第六条,看到"在职权范围内"这样的词,我觉得非常不可思议!这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措辞!
1. 你要是没有足够的权限,你就干脆别干!
2. 既然要谈职权范围,那你就要讲清楚,进一步明确质检总局都有哪些职权和责任。 不要让企业自己去猜!
3. 我还是强烈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的事情,包括法规。不要再为难我们的总局,卫生局和农业部了,他们自己都糊涂了…
网友:吴问立
(一)
食品召回怎么只有质检的。
其实食品召回应该上升到国家层面的。
这里的"食品"含义理解,我以为只是加工食品,没有包括农产品等食品,"食品"概念被缩小化了。
意见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而文件对有毒的农产品、有毒的外卖餐饮召回,似乎根本没有提及。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只是质检管理内的食品 对流通内以及加工食品前的原料(主要指农产品),不涉及的。
食品只管好一段是漏洞。应是全产业链的规范管理
(二)
首先我个人认为,该草案的制定目的就有不妥"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目的只是生产企业的加工食品,与食品安全法比较:食品定义被缩小。没有包括农产品、鲜肉、餐馆外卖食品等。
也许起草人会说:质检职能管理生产领域。
那"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记录了消费者的情况,你质检部门也没有无法核实的。
更需要的是 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他各部综合制定食品召回。
如果按照"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那么现在的已经经过质检检验(当初认为合格的)现在被曝光的台湾含"塑化剂"饮料,如从法规字面理解就不是质检的管理了???
应为很多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了。
自扫门前雪,食品安全用不安宁。
需要的是公安部形式的机构--里面在细分分管治安的、管户籍的、管交通的、管刑事的,管消防的。
网友:蕃茄蛋汤
1、对于不安全食品的界定权力说明不清,是发生问题后由企业自行界定还是质监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审核判定?
2、对于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处理监管没有得到有力处理。包括销毁过程中监督?如何销毁?是集中发往指定机构处理均未明确。
3、由于GB7718中未强制要求批号标识,产品的追溯可能存在问题,对于召回范围的界定如何审核?
由于食品关系身心健康,应该无大小区分。支持召回事件一律公示。
日期:201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