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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2期)

   2018-05-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928
核心提示: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区两家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区两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淘宝小孙零食铺(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菇凉食品店)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出品商为乌鲁木齐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标称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伊犁蓝莓味李果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淘宝小孙零食铺(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菇凉食品店)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出品商为乌鲁木齐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标称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伊犁蓝莓味李果,(商标:/,规格型号:428g/包,生产日期:2017—10—15),经检验,苋菜红检出值为0.286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g/kg)高出4.72倍;亮蓝检出值为0.0842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5g/kg)高出2.4倍;红色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6.4、黄色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4,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分别高出5.4倍、4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乌鲁木齐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伊犁蓝莓味李果100包,共计42.8公斤,销售价格为12元/包,获违法所得1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公司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乌鲁木齐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200元。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网店经营者淘宝小孙零食铺实际经营者—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菇凉食品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租赁合同和场地证明是虚假的,目前也无法联系上食品店的负责人。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抄告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站工商所,建议吊销该食品店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因该批次产品是乌鲁木齐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且在收货时未索取检验报告,是导致不合格食品销售出去的主要原因。整改措施:乌鲁木齐果满天山食品有限公司暂停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时索取全项检验报告的制度,递交整改材料,待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销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日期: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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