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我区持证的水产制品、速冻其他食品、蜜饯生产企业,于2015年10月抽检水产制品24批次,合格24批次,合格率100%;速冻其他食品64批次,合格64批次,合格率100%;水果制品(蜜饯)34批次,合格31批次,合格率91.18%。
本次抽样检验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水产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铅、无机砷、甲基汞等指标,速冻其他食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甲基汞、无机砷等指标,水果制品(蜜饯)抽检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甜味剂、菌落总数等指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消除安全隐患。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2015年公告第61号(2015年10月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蜜饯生产监督抽检公告.DOC 【 点击下载文档】
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