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反食品浪费法》《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深入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平区某料理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4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和平区某料理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张贴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标识。店内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用推荐话术给消费者推荐双人套餐及特色菜品,且在厨房垃圾桶内发现许多剩余餐食,造成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仍未张贴或悬挂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等标识,且以向顾客推荐套餐及特色菜的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某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河东区某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在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西青区某板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天津市西青区某板面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北辰区某板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就餐区域内没有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天津市场监管委
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