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酒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甘肃酒泉西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2年7月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酒泉西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没收32瓶(500ml/瓶)西汉酒泉一坛香白酒和305升西汉酒泉一坛香基酒,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酒泉西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3.金塔县朋来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4日,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塔县朋来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金塔县朋来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利强挑逗果味酸糖”外包装袋标注有“挑逗”、“挑动你的味蕾”“激烈50秒,你要坚持住!”“你有多少勇气?5秒尝到味道了吧?10秒还能坚持……25秒我们知道你在备受煎熬……20秒现在你能感受到刺激了吧……25秒胜利快属于你……30秒你胜利了!”等恶搞、低俗、软色情的文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含有低俗、暴力、不良诱导内容标签标识的食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利剑高悬”,督促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做到不进、不存、不销“无底线”食品,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7.玉门市老三蔬菜水果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15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门市老三蔬菜水果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共1个品种109盒,没收违法所得318.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5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玉门市老三蔬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东侧货架上发现王守义十三香(净含量:45克,生产批号:202110066F2J,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109盒。经鉴定,该单位销售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8.肃州区艾德康生活便利店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4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肃州区艾德康生活便利店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15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联合检查中,发现肃州区艾德康生活便利店内有36位老人正在体验该便利店的”高效聚能养生仪“,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还发现1本书名为”相信地龙有奇迹“的宣传资料、2张”科明SOD团购政策“宣传彩页、”科明SOD胶囊“销售收据存根。该便利店提供了”科明SOD胶囊“宣传PPT课件。PPT课件中含”心梗做支架、高血脂、高尿酸、肿瘤、乳腺癌手术、化疗、白癜风、胃病、三级胃糜烂,本品可降低血中总胆固醇和甘油三酯水平,具有调节血脂的保健作用,可预防动脉粥样硬化,预防高血脂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等存在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识骗防骗能力不足,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突破口。这些不法分子以老年群体为重点对象,以会议营销、视频讲座等方式对商品及服务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