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产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铤而走险、进行违法销售,最终难以逃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起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庆某在明知其父亲制作的“正唐胶囊”含有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父亲将该胶囊进行销售。在庆某父亲去世后,他继续与之前的客户进行对接,并将胶囊销售给郭某、殷某等人,殷某还将该胶囊放于自己经营的某食品店内销售。经查,庆某收到郭某、殷某购买该胶囊钱款分别为人民币21300元、3000余元,经鉴定机构检测,“正唐胶囊”成分含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庆某被办案民警在新乡市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退缴违法所得244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庆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九千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4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4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正义网》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认真查看食品中的添加剂是否合法,对于购买到的不安全食品可以通过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并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学法懂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做人做事,否则既损害他人利益,也会对自己的利益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得不偿失。
接下来,鼓楼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做好法律宣传,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用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