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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母畜临床用药五条原则

   2013-11-13 976
核心提示:母畜怀孕后各器官系统发生一定的生理变化,对药物的反应与未孕母畜不完全相同,药物的分布和代谢也受妊娠的影响。因此,孕畜临床
    母畜怀孕后各器官系统发生一定的生理变化,对药物的反应与未孕母畜不完全相同,药物的分布和代谢也受妊娠的影响。因此,孕畜临床不合理用药将导致胚胎死亡、流产、死胎和胎儿畸形。笔者总结出孕畜合理用药的五条原则,供借鉴:

一、治疗孕畜疾病时,首先考虑药物对胚胎和胎儿有无直接或间接的严重危害作用。其次要考虑药物对母体有无副作用与毒害作用。

二、母畜怀孕早期用药要慎重,应选用不会引起胚胎死亡和致畸的常用药物。

三、孕畜用药剂量不宜过大,时间不宜过长,以免药物蓄积作用而危害胚胎或胎儿。

四、孕畜应慎用全身麻醉药、止泻药、驱虫剂和利尿剂,禁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生殖机能的药物,如前列腺素、肾上腺素和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雌激素。严禁使用使子宫收缩的药物,如催产素、垂体后叶制剂、麦角制剂、氨甲酰胆碱和毛果芸香碱。使用中药时应禁用活血祛淤、行气破滞、辛热、滑利中药如桃仁、红花、乌头等。云南白药、地塞米松也应慎重使用。

五、孕畜发生疾病时,须考虑药物对胚胎和胎儿有无潜在性危害作用,但要改变那种认为“孕畜用药都是有害的”的观点。为了确保胚胎和胎儿的安全而延误治疗,反而会损害母畜的健康,造成母畜与胎儿双亡的现象。因此,孕畜患病时应积极用药治疗,确保母体健康,力求所用药物对胚胎和胎儿无严重危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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