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GB 7718、GB 28050官方解读材料

   2025-04-02 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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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解读材料
 
一、标准的修订原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产业发展,预包装食品市场不断丰富,标签形式多种多样,GB 7718-2011需要修订以适应食品标签的管理需求。
 
  标准修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同时充分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标准修订过程遵循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多轮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对于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程序向WTO进行通报。
 
  标准修订过程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行业创新发展、反食品浪费等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际,对日期标示、致敏物质标示、数字标签等要求进行了调整或增补;删除了关于“字体字号”“净含量和规格”“生产经营者信息”等侧重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二、标准的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 GB 7718-2011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修改了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规范了食品名称、日期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和定量标示的要求;
 
  修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的标示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食品声称、进口食品和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
 
  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
 
  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原附录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A;
 
  原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C,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三、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和GB 7718-2011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管理,修订后的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与GB 7718-2011版相比,除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外,将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并“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包括称重方式和计件方式)”也纳入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
 
  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引用了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对于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修订,填补了GB 7718等标准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拓宽了相关标准的覆盖面,可进一步保障此类食品标签信息向消费者的有效传递,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保障水平。
 
四、关于“日期标示”的修订
 
  标准修改了日期的标示要求,规定预包装食品需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标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前提下,保质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自愿标示。考虑到消费者的标签识读需求及监管需要,日期统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为在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减少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参考国际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日期标示要求,结合消费者调查结果,修订后标准规定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六条“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的要求,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
 
五、关于“食品名称”的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细化了关于真实属性名称的表述,规定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六、关于“配料表”“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配料表的标示方式,减少标准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于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带来的影响,修订后的标准根据GB 7718-2011的执行情况,细化了对于“复合配料”“食品添加剂”“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直接添加的菌种”等标示要求,同时对GB 7718-2011中“表1 配料标示方式”进行了扩充并由正文调整至“附录A”。
 
  为避免食品标签“配料特别强调”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食品生产者不当竞争,统一执行尺度,结合消费者调查结果,修订后标准调整了“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要求,明确了属于“配料特别强调”的情形以及“定量标示”的要求和形式,规范了“无”“不添加”等词语以及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图片的使用要求。
 
七、关于致敏物质
 
  食物过敏是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食品标签标示是防止消费者食物过敏的有效措施之一,GB 7718-2011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等八类含有致敏物质的食品及其制品作为食品标签的推荐性标示内容。
 
  为了加强对食品中致敏物质的管理,尽可能降低食物过敏的发生概率,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新标准要求如在食品生产中直接将这八大类致敏物质用作食品配料,需在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示。
 
  鼓励食品生产者对八大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食物过敏的配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进行标示。
 
八、关于进口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要求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均应一致,但考虑到进口食品的管理方式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食品有所区别,根据进出口食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修订后的标准单独设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要求的章节,便于规范进口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保证进口食品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进口食品章节规定了进口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配料表、生产经营者信息、原产国或地区、日期标示、适宜人群及食用量或使用方法的标示要求。进口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在执行GB 7718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本章节的规定。
 
九、关于数字标签
 
  为解决消费者因纸质标签版面受限而看不清、找不到等问题,切实提升消费者阅读标签的体验感和食品企业传递食品信息的效力,修订后标准中新增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及应用要求。
 
  数字标签是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食品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取食品标签信息。数字标签为推荐性的要求,即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数字标签作为标签载体。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规定并保证在扫码获取信息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标签信息,同时应避免弹窗广告等干扰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的情形。
 
  数字标签属于食品标签,通过数字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为了节省食品标签版面,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十、关于标准附录
 
  附录A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日期、贮存条件、定量标示等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按照示例形式,选用其中一种进行标示。附录A同时规定了配料的归类标示方式以及食品标签的推荐性标示内容。
 
  附录B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应按要求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标示。
 
  附录C规定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计算方法,不同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按照附录C的要求进行计算。
 
  附录D规定了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包括强制性要求、推荐性要求以及致敏物质标示的豁免情形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解读材料
 
一、标准的修订目的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成分、特征的有效方式。
 
  有效实施营养标签的意义重大:一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个人和家庭科学选购食品;二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加强营养和膳食指导。
 
  近年来,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居民膳食中预包装食品消费的占比越来越高,随着公众的营养健康意识日益提高,消费者也越来越关注营养标签。
 
  营养标签作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重要举措,对国民营养健康素养提升,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管理越发重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从2013年正式实施,期间营养标签标准的国际发展形势和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都发生了诸多变化,为使营养标签更加适应国内规范化生产和消费者营养需求,启动了本标准的修订。
 
二、标准的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性。食品营养标签管理的技术性和科学性较强,必须遵循营养科学的规律和特点。标准修订过程中,依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等最新科学证据更新了标准内容。
 
  二是坚持先进性。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营养标签相关指导原则和手册,也正在制定营养标签政策指南;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标准和技术文件,这些均对世界各国营养标签的管理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大多数国家也已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有关法规和标准,并且部分国家根据本国居民最新调查发现的营养健康问题开展或完成了新一轮的修订。本次修订充分借鉴国际指导原则和他国先进经验。
 
  三是坚持实用性。密切联系国内实际情况,一方面以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消费特点、健康状况和问题为基础,满足消费者健康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执行能力、监管部门需求等,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协调性。食品营养标签涉及的标准较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要确保与相关法规和标准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套。
 
三、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
 
  标准修订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强制标示的营养素“饱和脂肪(酸)”“糖”及“盐油糖”相关提示语;
 
  增加了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其他补充信息,如允许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营养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调整了维生素A、维生素D等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调整了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范围;
 
  更新了维生素D、胆碱、锌、硒等的营养素参考值(NRV);
 
  增加了两种营养标签格式;
 
  修改了部分营养声称条件及多种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增加了附录 E 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
 
四、关于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术语和定义的修订
 
  营养成分的定义、计算或者检测方法对于食品营养标签的正确标示起到重要作用。为了统一概念、方便理解和执行,本次修订增加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糖等强制性标示成分的定义及测算依据。
 
五、关于强制标示的营养素“饱和脂肪(酸)”“糖”的修订
 
  本次修订在强制性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基础上,增加了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内容。
 
  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营养健康问题,主要聚焦在肥胖等慢性病的高发以及由慢性病导致的死亡率升高,这是公共卫生防控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高盐、高脂、高糖等不合理膳食是引起肥胖、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其他代谢性疾病和肿瘤的危险因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和《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明确提出,“饱和脂肪酸的供能比控制在10%以下”,“控制添加糖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50g,最好控制在25g以下”。
 
  改善膳食结构、促进食品产业营养健康发展是助力合理膳食行动的重要举措。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最终确定增加饱和脂肪(酸)和糖的强制标示。
 
六、关于强制标示“盐油糖”提示语的修订
 
  近年来,我国居民超重肥胖问题凸显,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也在持续上升。当前我国6岁以下儿童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为6.8%和3.6%,6-17岁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为11.1%和7.9%。同时,儿童青少年时期对其口味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要从小引导孩子们健康的饮食理念,培养清淡的饮食习惯。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用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
 
  为落实“三减”健康生活方式,即减盐、减油、减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引导消费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关注膳食中盐油糖摄入总量,本次标准修订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希望对于创造健康生活环境以及教育儿童青少年从小懂得食物营养价值、认识到盐油糖对健康的双重影响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七、关于其他补充信息的修订
 
  为提高消费者对营养标签的关注度,指导消费者健康选择,允许企业按照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补充说明。
 
  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和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也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条目”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八、关于附录A营养标签用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的修订
 
  营养素参考值是根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专用于营养标签比较食品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参考值;适用于36月龄以上(>36月龄)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本次修订是依据新版《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内容,基于能量摄入8400千焦(相当于2000千卡)的前提下,可以满足36月龄以上人群的营养素需要量的原则对其进行修订,最终调整了维生素D、生物素、锌、碘等8个营养素的NRV值。
 
九、关于附录B营养标签格式规范的修订
 
  基于国际组织的指导原则和各国管理经验,营养标签的格式标准化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选择、企业的设计和制作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核查。因此营养标签的格式标准化也是营养标签管理的重点之一。
 
  本次修订在原标准的6种常见格式基础上,增加了同时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和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的营养标签格式和内有多种食品的营养标签格式;
 
  并且参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增加了“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等的补充说明。
 
十、关于附录C营养声称和附录D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修订
 
  为确保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多场景性,修订过程中梳理了CAC和各国有关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的营养成分与健康的科学证据,同时为方便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增补了部分营养成分的营养声称和作用声称;
 
  同时结合国内市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实际使用情况和管理需求,删除或修改了原标准中不适用的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表述。
 
  比如鉴于目前大众对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关注,增加含有或富含n-3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声称和要求;
 
  考虑到实际使用情况,删除了“减少蛋白质”“减少膳食纤维”“减少矿物质”“减少维生素”等比较声称;
 
  增加过量摄入脂肪、糖、盐的警示用语“长期高脂肪摄入不利于维持正常体重和体脂水平”“长期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血胆固醇增高”“长期高盐摄入可以导致血压升高”“长期高糖摄入可增加龋齿和肥胖发生的风险”等,与强制性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语相呼应。
 
十一、关于增加附录E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的规定。
 
  份量参考值是本次标准修订新增的内容。标准中规定食品营养标签可以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标示;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附录E中规定的份量参考值即当营养标签按“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参考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本次标准修订共确定了18个常见食品类别的份量参考值。
 
  增加“份量”相关内容有三个目的:
 
  一是为消费者实际阅读考虑。目前营养成分表通常是基于100g或100ml为单位标示,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直接了解“每份”的含量会更加清晰明了。
 
  二是从标准化考虑,目前市场上同类食品份量的范围很广,推荐的份量参考值可以使同类产品相互靠近,逐渐标准化和统一化,便于消费者比较。
 
  三是从公众健康考虑,如果食品的份量逐渐统一化后,“营养定量”和营养教育工作走入千家万户,会对肥胖、食物浪费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起到助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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