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根据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案例所出现的标签标识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并提示相关合规要求,大家可根据自身需求查找相关问题。
问题一:标签标识内容不完整
产品无标签,或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如实标注产品全部信息,如配料表不全、无产品标准代码、未规范注明食品添加剂等。
合规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的标明食品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问题二: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甚至致使消费者误会食品真实属性,如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未添加任何果汁或果肉却命名为“果汁软糖”;
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如酿造酱油标示为“美味王”“生抽王”。
合规要求:
确保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能够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即产品的本质特征,严格审查并排除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且产品名称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分类名称或等效名称,并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进行标注。
问题三:食品标签未如实标注全部配料
未如实反映、清晰标明食品所有使用的原材料、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比如用“香辛料”笼统概括产品成分;
不按国家规定的名词、名称标示配料表内容;
配料表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故意隐瞒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如实、准确地标注全部配料,并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不得使用非标准名称。在设计和打印食品标签时必须仔细核对配料表的内容。任何与实际配料不符的标注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问题四:复合配料未标明原始配料
加入量超过食品总量2%配料未标识复合配料的名称,也未按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准确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特定情况下的标示要求也要遵守(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因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较为复杂,还需重点关注并理解相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问题五: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食品添加剂无标签或未按规定载明应当标明的事项,虚假标注“不添加”“0添加”“不含有”某种食品添加剂,未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未规范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等。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应当清晰地标明其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且使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通用名称,同时还需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识别和正确使用这些添加剂。
问题六:强调配料却未标注含量
如在食用油产品标签中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使用“橄榄”二字,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却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年5月30日,法〔2016〕172号)。
合规要求:
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问题七: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
使用“净重”“毛重”“容量”等词汇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错误使用“公斤”、“斤”等不属于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单位;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净含量,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标注规格。
净含量的标注应包括“净含量”字样、数值以及法定计量单位,且这些信息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和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上。
对于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还需要额外标示沥干物的含量。
可详见附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问题八: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不规范
有些食品虽然标示了产地,但未按规定要求标示到行政区划地级市区域;
生产地址不详细、标注多个生产单位、未标示联系方式或标示联系方式却无法联系;
子公司未分别标注名称和地址;
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未按要求标注名称和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未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分装食品未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且未注明分装字样等。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有效信息。
对于不同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分公司、生产基地、委托生产等,有相应的标注规定,可详见附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
所有的标注信息都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以便消费者和监管者能够快速定位和联系生产者。
问题九:进口产品未标示中文标签标识
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标示中文标签标识;
进口食品虽有中文标签标识但未规范载明所需标明的信息;
进口食品标识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未规范使用中文。
合规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标识需要符合严格的规定,包括标识内容、文字要求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将会受到相关处罚,因此进口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合规性。
问题十: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
伪造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不得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也不得伪造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应当确保所有设备正常,不能以失误或故障作为借口来规避法律责任。
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问题十一:未标注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标签未标明或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包括在标签上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此外,食品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问题十二: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
预包装食品完全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标注的产品标准更新或已作废,但没有及时关注导致错误标示执行标准;
产品标准代号书写错误;
引用的产品执行标准错误,如生产经营的是奶饮料,但是标示的却是糖果的产品执行标准。
再如“香蕉片”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但标注为“一级品”;枸杞产品,标准GB/T18672中分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四等,标示为“一级”“甲等”等形式均属于标示不规范。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并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标示产品的质量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注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对已经废止或者进行变更了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应及时修正,应遵循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标签的设计和标注。
问题十三:“非转基因”标注不规范
对不得注明“非转基因”字样的食品标注“非转基因”,如花生、葵花籽不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范围,而将其用于标注食用油,如“非转基因花生油”“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关于非转基因的规定包括禁止在食品标识上标注“非转基因”等字样,并对广告中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进行限制,以防止误导性宣传和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注: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明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具体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如果是使用了标识管理目录内的非转基因原料的产品,目前来看可以标识“非转基因”,除此之外不得标识“非转基因”。
问题十四: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
标签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未标注应当标明的成分含量或实际含量远高于/低于标示值。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包括各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问题十五:标示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标签标有“降压、降血脂”“提神、健脑”“清热解毒”或其他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词汇。
合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得有任何暗示或明示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的内容,除非该产品是经过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并且在广告宣传中也不得宣传任何未经批准的保健效果。
问题十六:虚标特医食品
标注“氨基酸配方粉”字样及“适宜为乳蛋白及多种食物蛋白过敏人群提供营养支持”字样,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标识蛋白固体饮料为奶粉,冒充特殊医学婴儿氨基酸配方粉;
固体饮料未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固体饮料”字样,未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警示语。
合规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特医食品的标签必须明确标明注册号,该注册号应与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号一致,并且应当遵循特定的格式。
同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不得宣称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