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消费市场中,新鲜度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在食品标签上“鲜”或“新鲜”等修饰词不是随便使用的,根据《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04年)及原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所以凡是加工过的食品,其标签上通常不得直接使用“鲜”或“新鲜”字样,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能使用这些词汇,关键在于合规性,以下是三种合规宣称情况:
一、遵循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食品名称,食品命名时应以涉及相应名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依据,可选用标准名称或与标准名称等效的名称。
1.鲜活农产品
通过种植、养殖、捕捞、野生采集等方式,且未经深加工、未改变其物理化学形态和性状、保留其自然特性的农产品(GB/T 32950-2016《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可标注为“鲜”或相应的新鲜产品名称。具体产品如: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T 10651-2008 《鲜苹果》
GB/T 23351-2009 《新鲜水果和蔬菜 词汇》
SB/T 10638-2011《鲜鸡蛋、鲜鸭蛋分级》
……
2.特定加工食品
在符合特定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下,可使用“鲜”字。如:
鲜榨果汁:采用非热处理方式加工或巴氏杀菌制成的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可称为鲜榨果汁。(GB/T 31121-201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巴氏杀菌乳(鲜牛(羊)奶):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鲜啤酒: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GB/T 4927-2008《啤酒》)
二、标准感官指标中的“鲜”度要求
部分食品标准在感官指标中明确了对“鲜”度的要求,在此类情况下,食品标签上可以合理宣称产品具有“鲜”的特点,但需确保实际产品符合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如:
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三、客观描述原料新鲜程度(需谨慎)
如:鲜肉丸、鲜虾丸、鲜鸡汤等,这类表述虽能体现原料的新鲜度,但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未经加工的原始食材。企业需评估此类表述可能带来的风险。
结语
企业应谨慎选择标签用语,合规使用“鲜”或“新鲜”等修饰词,确保产品名称、感官指标或原料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