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归纳,目前形成两派:
一种观点认为团体标准可以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并在标签上标注,还举出了当前热销的某品牌熟水饮用水的标签实例,同时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2018年的答复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对山东省局的答复作为正式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GB7718等规定,团体标准不能直接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产品执行标准并在标签上标注。
对此,小编不便评论,先将有关资料一一分析,由读者自行判断得出结论。
首先,我们来看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提及的几种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从上述摘录的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食品方面的标准仅提及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没有提及团体标准。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其问答(修订版)中提及的几种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从上述摘录的规定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食品标签上应当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也仅仅提及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仍然没有提及团体标准。
第三,我们再来看看《标准化法》提及的标准分类。
《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从上述摘录的规定可以看出,《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分类包括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也就是说,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是两种不同的标准,而且是并列关系。
第四,我们再来读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2018年的答复,以及了解下留言系统的性质。
首先,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在留言中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从上述答复中可以获悉,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但需要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同时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也就是按照《标准化法》第27条规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备案的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企业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这里要特别注意,《标准化法》中表述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是有两种,也就是《标准化法》第27条提及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所以这就有个矛盾,虽然《标准化法》规定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但《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食品类企业标准应实行备案制。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中,也指出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虽然没有涉及企业标准,但按照类比推理的方法,企业标准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其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在网页最右端醒目提示了“本服务所提供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答复仅可作为工作参考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
最后,我们再来读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对山东省局的答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山东省局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公开含有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从这个答复就可以明显知道,回复的一直是企业标准,没有提及一丁点的团体标准的事儿。实际上答复的就是经过备案和公开含有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看了小编整理的这些资料,你对食品团体标准怎么看呢?尽管有总局留言系统答复,那么是否意味着食品也可以适用团体标准呢?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执行标准不仅要符合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而前面已经分析了,依据食品安全法目前可以作为食品标准的标准类型仅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于企业标准则而言,食品企业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的上述关于标准的规定中并未涉及团体标准。
那么是否也意味着团体标准不可以执行呢?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标准类型,在生产中就不可以使用么?
也不尽然。例如,行业标准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未规定,但是行业标准在生产实践中依然可以使用。但是这种依然使用的现状与团体标准使用的情况并不相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月在回复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以上复函规定了行业标准的适用依据,并且明确属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的一种方式。在国家标准出台后,相关行业标准不能再作为食品生产的执行依据。基于以上情况,团体标准从未被规定可以列入上述可执行的标准之中。
当然,团体标准有望“转正”。在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当然遗憾的是这个征求意见稿不了了之了,无后续情况。当时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代号是指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食品地方标准、食品团体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该条明确产品标准包括的范围,其中包含了团体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团体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该条款一旦发布实施,对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此,归纳起来就是,就当前而言,团体标准作为食品生产执行标准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至少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无明确规定。当然,也不知道职业打假人对此有过相关举报投诉及诉讼没有?更不知道市场监管部门、法院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所以建议总局层面对团体标准是否可以作为食品的产品执行标准及申证依据出台正式指导意见,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及食品标签标注界定和明确。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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