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文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列明了预包装食品销售包装上应标示的事项。
强制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
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
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产地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转基因、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推荐标示内容:
批号
食用方法
致敏物质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和GB 7718基本相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GB7718 4.1.2.1
标准条文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条文理解
食品名称在标签上的位置应首选主要展示版面,以便于消费者识别;对于不规则包装的食品,也可以选择便于标示的展示板面。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指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是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例如:某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黄豆酱,但产品名称想称为豆瓣酱,在我国很多地区,“豆瓣酱”有与“黄豆酱”不同的含义,因此,应选择更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或在“豆瓣酱”附近标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
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以选用其中一个或与其等效的名称。“行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是指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等效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可以采用等效名称,如“乳粉”与“奶粉”等。应注意个别标准中对产品名称有特殊要求,如GB/T 14151-2006《蘑菇罐头》8.1.1条款要求,应将蘑菇的形态特征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或将其标注在产品名称后面,因此只标示“蘑菇罐头”是不规范的,应标示为“蘑菇罐头(整菇)”“蘑菇罐头 整菇”“蘑菇罐头 片菇”等。
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属性为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名称“硬质糖果”等。又如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采用的是中式香肠标准,“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已经充分反应了“食品真实属性”,标签无需标注“中式香肠”四个字。再如:“曲奇饼干”,已经可以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可以不使用更细的分类名称“花色曲奇饼干”。
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又难于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龙虾条”、“牛肉串”应在名称附近括号内标示“膨化食品”,明确食品的真实属性。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实性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因此不需要在该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
“xx王”、“xx皇”等类似字样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若出现在食品名称中,应在其附近标示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焦香风味可以通过焦香化工艺来实现,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香料来实现;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但食品名称并不是必须采用某个标准中的名称,当一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用这个名称,比如高钙低脂奶,无需标注高钙低脂奶(调制乳),红豆馅标准名称《食品馅料》(GB/T 21270)不必标注食品馅料,叉烧标准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126)不必标注熟肉制品,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的更低一级名称。同样,添加了适量的B族维生素的饮料,可以使用B族维生素饮料作为食品名称。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前提下,一是可以采用广泛使用名称,如“三明治”。二是可以采用通俗易懂,不误导,不暗示的名称,或是产品企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同时在产品名称后面标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产品所在明细的类别名称。
GB 7718问答十九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如素鸡(非发酵性豆制品)、素鸭(非发酵性豆制品)、人造奶油(植物氢化油)等。
常见问题:
标签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的食品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应一致,如主展示版面食品名称为“牛肉条”,而背面标签标注名称却是“牛肉味面筋制品”。
产品名称与配料不符,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 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 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 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
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 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如牛肉面配料表中未标注牛肉,果肉果冻配料表未标注具体果肉等。
某食品名称为味精,配料:食盐、味精、呈味核苷酸钠。(按照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谷氨酸钠(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产品分类定义,正确的标注方式:鲜味调味料(味精含量低于80%不能叫味精), 配料:食盐、味精、呈味核苷酸钠。
“瓶装饮用纯净水”,只有在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7.1.2规定: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GB7718 4.1.2.2
标准条文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条文理解
“创新名称”、“奇特名称”是指生产企业针对某产品创造出来的食品名称。如“松露巧克力”等。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有一些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如比萨、派、芝士、克里架、忌廉(香港、广东地区音译)、车厘子等,此类名称虽在食品领域有所应用,部分人可以明白其属性,但按照标准应当标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比萨应为烘馅饼,派应为馅饼,芝士应为奶酪或干酪,克里架应为饼干,忌廉应为奶油,车厘子应为樱桃等。另外洋酒中标注的“Xo”应加注“白兰地”,“Xo”是“Exto dol”的缩写,是白兰地贮存年限及成熟度的标记,并非食品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使用范围极窄的方言名称,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者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对于有一定历史传承,尤其是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应予以认可并保留。如“魔芋粉”在陕西称为“麻芋子”、云南思茅地区称为“花麻蛇”、江西新建地区称为“花梗莲”、江西万年地区称为“虎掌”、江西定南地区称为“花伞把”;再如南方地区的“老婆饼”、“沙茶酱”、“鸡仔饼”、“冬爪茶”、“马蹄糕”,北京的“驴打滚”、“红虾酥”,江浙沪地区的“辣酱油”、福建的“马耳”等,在一个地区人们较为熟悉,但在其他大部分地区少有人理解其含义,因此应在食品名称后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当预包装食品名称使用“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板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GB 7718问答二十“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食品名称是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从一而终,具有一致性。不能利用字号字体和颜色不同而突出或弱化食品名称中的某个或某些字或词语。只标品名、不标或弱化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而造成消费误导的案例非常普遍。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不用,使用“牌号名称”、“商标名称”等作为产品名称,应同时在产品名称后面标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产品所在明细的类别名称。如:食品名称:***酱油(酿造酱油)。
附:
关于液态乳产品标签标示问题
1.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这一类产品的分类名称,乳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使用“XX奶”作为产品的等效名称。并按照GB7718-2011的4.1.2.1条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
2.按照GB7718-2011的4.1.2.2条规定,当调制乳的产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称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产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调制乳”字样;若产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标示的“调制乳”字样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且使用同一字号,使用的字体颜色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调制乳产品名称若使用“XX奶”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且不易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时,无需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调制乳”字样。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分类和相关信息,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
4.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标准特殊要求。
GB7718 4.1.2.3
标准条文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条文理解
本条是进一步规范食品名称的标示要求。为方便消费者选购食品时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品的性质和制作方法,食品的制造者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后)用简短文字加以注明。如,香肠有腊制、风干、熏制等各种制作方法,可以在“香肠”前冠以“腊制”、“风干”、“熏制”等文字进行标示。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GB/T 21731-2008《橙汁及橙汁饮料》第4条规定了橙汁分为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和橙汁饮料,复原橙汁即是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关于”鲜“字
可用的情况:味极鲜酱油、三鲜水饺、六月鲜豆酱等表示“滋味、味道鲜美”之意。
“新鲜程度”的含义禁用,品名中不用原料中含“鲜”的配料名称,如“鲜牛奶饮料,鲜猪肉火腿”等名。
在7718实施指南中“新鲜的”属于有条件的声明,在满足所依附的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比如说:巴氏杀菌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其可以叫“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如果是复原乳,就不可以称为“鲜牛奶”。像这种标准中有说明的,产品名称中可以使用“鲜”,反之,则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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