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标准规定产品分类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产品分类的,需要根据产品分类判定产品质量指标,应参照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质量等级的规定,在产品信息展示版面明确标示产品类型。
示例:碳酸饮料(汽水)
GB/T 10792-2008 碳酸饮料(汽水)
二、产品标准明确要求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不仅规定了产品分类,还明确要求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品类别,应当按照要求在产品信息展示版面清晰地标示产品类型。
示例:牛肉卷(速冻调制食品)
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
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
某些食品,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规定产品分类,其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明确要求标示产品类型,应当按照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相应的产品类型。
示例: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四、食品名称无法反映真实属性
当食品没有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而是选择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若这些名称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应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或产品信息展示面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附加标示《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产品所在明细的类别名称,以明确说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虽然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并未明确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品类型”,但在实际操作中,标示产品类型对于确保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消费者理解产品属性确实至关重要,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型/类别名称。
设计食品标签时,首先应查看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产品分类,标示产品类型,其次,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产品分类,食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标示《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产品所在明细的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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