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条文内容:
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1.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条文解释:
该条款是对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加工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活动。
食品加工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健康查体,不得敷衍、造假或者不做,健康检查合格后的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前还应接受卫生培训。
经验分享:
该条款在日常审核中发现问题有:
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了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制定不合理,例如:未规定具体的查体频率;
未能提供随机抽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个别食品加工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明过期;
未在上岗前给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效果不良,例如:现场考核食品加工人员不知晓卫生培训内容;
现场发现有个别员工手上冻疮化脓还在加工现场工作,例如:水产品加工行业中等。
因此:
食品加工企业首先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员健康管理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其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制度。
最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去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岗前卫生培训,每年健康查体。并且定期监督检查落实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
食品加工人员传染病的风险对食品安全意义重大,因此健康体检是非常重要的。
6.3.2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条文内容:
6.3.2.1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3.2.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3.2.4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条文解释:
该条款是对食品加工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进行了规定。
食品加工场所需要不同于普通场所和环境的卫生要求,食品加工人员是重要的潜在污染源,因此食品加工人员在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经验分享:
该条款在日常审核中发现问题有:
进入生产车间前未整理个人卫生,例如:头发、口罩佩戴不规范;
进入生产车间加工人员穿着不洁净的工作服;
加工人员未按照洗手消毒要求洗手;
头发外漏;
个别员工戴手表进入车间;
车间现场发现私人物品,例如:邮件包裹;
发现员工接触落地产品未洗手消毒又直接接触产品等。
综上:
食品加工企业应制定满足要求的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态度、卫生意识及卫生行为等方面持续地加强培训。
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从而彻底解决问题。
另外,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也是非常重要的。
6.3.3来访者
条文内容: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条文解释:
该条款是对非食品加工人员在没有卫生防护的情况下,随意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带来的食品污染风险的要求;
如果外来人员未经培训和告知的情况下,其带入风险将远大于食品加工人员。
因此,制定非食品加工人员特殊情况下进入时的卫生要求及减少非食品加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场所是保障食品生产环境清洁的必要条件。
经验分享:
该条款在日常审核中发现问题有:
食品加工厂管理者未穿戴工作服直接进入生产车间,例如:厂长;
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佩戴饰品,未佩戴发网;
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前未进行卫生常识的培训等。
因此,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不要出现“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的情况。
建议对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前进行简单的卫生培训并按照卫生管理要求去执行。
另外,可参照BRCGS条款要求建立并填写健康调查问卷。
食品伙伴网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上有可能存在不足之处,欢迎食品人对不足之处给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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