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首次违法的定义
首违不罚政策的核心在于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宽容空间。鼓励违法者在意识到违法后能够立即采取改正措施,从而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首次违法是指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首次违法。
二、明确违法行为类型
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首违不罚列出了八种违法行为类型,见表1。
表1 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类型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4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5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6 |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7 |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规定 |
8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四种违法行为类型,见表2。
表2 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类型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2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 |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的规定 |
4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三、明确免罚条件
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均详细列出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予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给予小微主体和初犯者改正错误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另外,两个清单中的免罚条件有所差异,具体需要对照清单查看。
四、明确清单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首违不罚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这些单位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为严格。
结语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征求意见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一次重要调整,它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体现了对违法者的人文关怀和对小微主体的包容。通过明确免罚条件,有助于提高食品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要求从业者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的学习,确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实际上,部分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发布了适用本地的类似首违不罚清单,并且公开了一些案例,此次征求意见是国家监管层面首次发布类似清单,后续清单的发布情况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