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未依法处置与管理固体废物;
5.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6.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7.违反环境管理制度规定;
8.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9.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01 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项目未批先建,没有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未向环保部门重新报批。
0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
持伪造、过期、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注销、收回后仍然排放污染物。
03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废水污染物
(1)含铬废水产生车间排口总铬、六价铬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
(2)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3)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废气污染物
(1)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臭气浓度、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
(2)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3)无组织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
(4)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04 未依法处置与管理固体废物
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或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
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不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
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理。
05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如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等)。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06 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锅炉、喷浆设施及其他废气排放源不按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
不按规定设置废水总排放口。
不按规定在铬废水产生车设置废水排放口。
07 违反环境管理制度规定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1)检查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开展自行监测。
(2)检查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检查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不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违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违反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08 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企业拒绝或阻碍环保部门进入厂区。
通过拖延拒绝环保部门进入厂区检查。
人为影响执法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09 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企业对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
篡改参数和数据,致使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失真。
伪造监测数据,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
其他管理文件、档案等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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