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范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1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1.1.2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1.3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1.2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综上所述,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需要标签。
2、定义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标示内容
3.1《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2.1第三节 第六十七条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2.3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3.2.4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3《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3.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3.4.1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4.2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如,标示“图片仅供参考”等。
4、不标示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1.1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1.2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4.1.3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2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标示内容的豁免: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4.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5.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4.5.2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5.3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4.5.4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5、标示要求
5.1 主要执行标准
5.1.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1.2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5.1.3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5.1.4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5.1.5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5.2 各个标示内容执行标准
5.2.1 字体高度及间隔要求: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名称的中文字体最大,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净含量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的要求。“净含量”与其后的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
5.2.2 名称: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等食品安全标准。显示真实属性。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
5.2.3 净含量: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5.2.4 规格: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5.2.5 配料: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名称由配料组成,配料含量符合该产品类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在配料中备注。
5.2.6 生产日期: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5.2.7 保质期: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2.8 产品标准代号:
按食品安全标准及企标填写。
5.2.9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按生产许可证、企业实际情况写。
5.2.10 贮存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标示。
5.2.11 生产许可证编号:
按生产许可证写。
5.2.12 营养成分表: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5.2.13 其他内容: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企业申请的商标、通过的认证证书及专利序列号填写;图片符合广告法要求。
5.2.14 致敏原信息: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6、标签审核步骤
6.1确认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相关标签要求。
确认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安全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2 计算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确认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6.3 确认文字为规范的汉字或有统一样式的规范的汉字注释,无错别字。如,g、mg、kJ等。
6.4 名称应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6.5 净含量和规格的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6.6 确认配料的排列顺序由含量多到少,添加剂使用通用名称标示,注意食用香精或香料、香辛料、果脯或蜜饯按添加总量标识不同,复配添加剂、香精或香料、香辛料按添加总量标识不同,产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要在配料表中含有,标签上特别强调的配料,含量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确认及标识。
6.7 审核营养成分表,其应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必须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标识有声明某物质含量,应该加标含量。如标识有低糖或无糖,需要加标糖量。复核营养成分表数据。
6.8 确认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内容。
6.9 确认图片旁标识“图片仅供参考”。
6.10 确认商标、专利、证书等编号及有效性。确认代言人合同期限。
6.11 确认食品标签符合广告法。
6.12 确认致敏原信息,需要确认原料致敏原物质。
6.13 条形码、二维码需手机扫描确认内容。
6.14 确认产品标准代号中要求的其他标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