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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酱腌菜 NY/T437-2000

   2005-03-11 762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0-12-22批准  2001-04-01实施  4.3.2量要求应符合表5、表6、表7、表8的规定。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0-12-22批准 

 2001-04-01实施  

4.3.2量要求应符合表5、表6、表7、表8的规定。 
4.4卫生要求 
4.4.1卫生要求应符合表9的规定。 
4.4.2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10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色泽、滋味与气味、杂质以感官检验为准。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按GB/T5009.54规定执行。 5.2.2还原糖的测定 按GB/T5009.7规定执行。  
5.3卫生检验 5.3.1卫生检验 
5.3.1.1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3.1.2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3.1.3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5.3.1.4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3.1.5氟的测定 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5.3.1.6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5.3.1.7乐果、倍硫磷、杀螟硫磷、敌敌畏、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的测定 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5.3.1.8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GB/T5009.22规定执行。  
5.3.1.9糖精钠的测定 按GB/T5009.28规定执行。  
5.3.1.10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按GB/T5009.29规定执行。  
5.3.1.11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GB/T5009.33规定执行。  
5.3.2微生物学检验 
5.3.2.1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4789.3规定执行。  
5.3.2.2致病菌的测定 按GB4789.4、GB4789.5和GB4789.10、GB4789.11规定执行。 
5.3.2.3商业无菌的测定 按GB4789.26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10瓶(罐、袋),样品在常温下保存。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标志、净含量、理化及微生物学。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5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但感官及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
 7.1标志 每批产品必须附有绿色食品标志,并符合有关规定。
 7.2标签  标签内容应按GB7718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贮存
 8.1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必须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8.2运输  本产品允许在小于40℃温度条件下运输,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8.3贮存  在贮存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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