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控制点 | 符合性要求 | 水平 | 符合性(是/否) | 不适用及判定依据 | 备注 |
检查组长: 检查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其中,1级控制点总数 34 个,不适用总数 个,不符合数 个;2级控制点总数 28 个,不适用总数 个,不符合数 个;3级控制点总数 9个,不适用总数 个,不符合数 个。 | ||||||
注: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CNCA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CNCA发布;判定为不适用的条款应说明判定依据;对所有条款的不符合和一级控制点审核/检查的证据应在备注栏进行描述。 | ||||||
4要求 | ||||||
4.1繁殖材料 | ||||||
4.1.1品种或根茎选择 | ||||||
4.1.1.1 |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意识到注册产品“亲本作物”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即种子作物)。 | 对“亲本作物”采取栽培技术和措施,以减少植保产品和肥料在注册产品的用量。 | 3级 | |||
4.2土壤和基质的管理 | ||||||
4.2.1土壤熏蒸(无土壤熏蒸时不适用) | ||||||
4.2.1.1 | 应有使用土壤熏蒸剂的书面记录。 | 熏蒸记录包括熏蒸地点、日期、活性成份、剂量、使用方法和操作人员。不允许使用溴化钾进行土壤熏蒸。 | 2级 | |||
4.2.1.2 | 应遵守种植前熏蒸剂使用的时间间隔。 | 种植前的熏蒸间隔时间应记录。 | 2级 | |||
4.2.2基质(无基质使用时不适用) | ||||||
4.2.2.1 | 在使用基质时,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参与基质再循环计划。 | 农业生产经营者保存包括基质循环数量及日期的记录。收货发票或装载记录也可接受。如果没有参与基质循环计划,应做出合理的评估。 | 3级 | |||
4.2.2.2 | 若使用化学品对基质消毒以使其被再利用, 应记录消毒地点、消毒日期, 所用化学品的类别, 消毒方式和操作人员的名字。 | 如果在农场进行基质消毒,应记录农田、果园温室的名字或编号;如果是在农场以外进行消毒,应记录对基质消毒的公司名称及地点。应正确记录:消毒日期(年/月/日)、化学品名称及有效成份、机械类型(如:1000立升罐,等)、消毒方式(如:浸透、喷雾等)和操作人员(实际使用化学品和实施消毒操作的人员)的名字等。 | 1级 | |||
4.2.2.3 | 天然来源的基质应可溯源,且不来自指定的保护区域。 | 有记录证实正在使用的天然基质的来源,且不来自于指定的保护区域。 | 3级 | |||
4.3灌溉/施肥 | ||||||
4.3.1灌溉水质 | ||||||
4.3.1.1 | 依据GB/T20014.3-2008中4.6.3.2 条款进行的风险评估应考虑微生物污染 。 | 依据风险评估,若存在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应提供经实验室分析的微生物污染的相关书面记录。 | 2级 | |||
4.3.1.2 | 如果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应对已得出的否定的结论采取措施。 | 有纠正措施或纠偏行动的记录。 | 2级 | |||
4.4采收 | ||||||
4.4.1 通则 | ||||||
4.4.1.1 | 应对采收和离开农场前的运输过程进行卫生的风险评估。 | 应有书面且每年评审更新的,针对产品进行的风险评估,其中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和人类传播的疾病,还应包括4.4.1.2~4.4.1.9的内容。风险评估应适合农产品预期用途的要求。全部适用。 | 1级 | |||
4.4.1.2 | 采收过程应执行卫生规程。 | 农场管理者或其他推荐的人员负责执行了卫生规程。 | 1级 | |||
4.4.1.3 | 员工应在处理农产品前,接受基础的卫生培训。 | 有证据表明员工接受了培训,其中包括个人卫生、着装和个人行为等。 | 1级 | |||
4.4.1.4 | 员工应执行产品卫生处理规程。 | 有证据表明员工遵守了卫生处理规程,包装员工应培训,可使用文字(用适当的语种)或图表规程, 防止包装过程的物理危害(如:钉子、石头、昆虫、刀具、水果残渣、手表、手机等)、生物危害和化学危害。 | 1级 | |||
4.4.1.5 | 应对用于农产品处理的容器和工具进行清洁保养,以避免污染。 | 制定防止产品被污染的清洁和消毒方案(每年至少一次),重复使用的采收容器、工具(如剪子、刀、修枝剪等)和采收用的设备(机械)应得到清洁和维护。 | 1级 | |||
4.4.1.6 | 用于运输采收后农产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 | 农场运输采后农产品的车辆,同时还用于其他目的时,应清洁保养,并有防止产品被土壤、灰尘、有机肥、泄漏等污染的清洁计划。 | 1级 | |||
4.4.1.7 | 采收作业的员工应能在工作地点就近找到洗手设施。 | 采收作业的员工附近至多500 m内,应有固定的或移动的洗手设施,且卫生状况良好。全部适用。 | 1级 | |||
4.4.1.8 | 采收作业的员工应能在工作地点附近用到干净的厕所。 | 固定或移动的卫生间(包括深坑式公共厕所)应距离采收员工500 m范围内,且建筑材料易于清洁,有收集装置避免污染农田,卫生状况良好。采收员工单人独立作业时,卫生间可以在50 0m范围之外,但应给员工提供合理的交通工具。 | 2级 | |||
4.4.1.9 | 存放农产品的容器应专用。 | 存放农产品的容器是专用的(即不存放农用化学品、润滑油、汽油、清洁剂、其他植物或废弃物、餐盒、工具等)。当使用多用途的拖车、手推车盛放农产品时,使用前应清洁。 | 1级 | |||
4.4.2在采收点进行农产品最终包装 | ||||||
4.4.2.1 | 采收中的卫生规程应考虑在农田、果园或温室里直接包装、处理和收获的农产品。 | 根据采收卫生风险评估结果,所有直接从农田、果园或温室里包装和处理的农产品应当日运出。所有在农田包装的农产品应有遮盖物,以避免包装后受到污染。 | 1级 | |||
4.4.2.2 | 应有书面的检验规程和品质检验记录,保证符合确定的品质标准。 | 有书面的检验规程和品质检验相关记录,保证包装的产品符合确定的品质标准。 | 2级 | |||
4.4.2.3 | 包装后产品应能避免污染。 | 所有在采收点包装后的产品应避免污染。 | 1级 | |||
4.4.2.4 | 所有直接从采收点里收集、储存和配送的包装农产品,应保持清洁和卫生。 | 储存在农田、果园或温室区域内包装后的农产品应保持清洁。 | 1级 | |||
4.4.2.5 | 用于采收点的包装物料的储存应有防护避免污染。 | 包装物料的储存应有防护避免污染。 | 1级 | |||
4.4.2.6 | 包装物料碎片和其他非生产性废物应被清理出采收点。 | 包装物料碎片和其他非生产性废物应被清理出采收点。 | 2级 | |||
4.4.2.7 | 如果包装后的农产品储存在农场,(适用时)应有温度和湿度控制并记录。 | 适用时,根据卫生风险评估的结论和包装后的农产品储存在农场的品质要求,应保持温度和湿度控制并记录。 | 1级 | |||
4.4.2.8 | 如果在农产品采收点使用水和冰,这些冰应使用饮用水制成且在卫生条件下处理,以免对农作物的污染。 | 所有在采收点使用的冰应来源于饮用水,且在卫生条件下处理,以免农产品受到污染。 | 2级 | |||
4.5农产品处理(农产品包装场所未就农产品处理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则不适用) | ||||||
4.5.1卫生评估 | ||||||
4.5.1.1 | 应对采收后农产品处理的程序,包括操作卫生方面进行卫生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 应有书面且每年评审更新的风险评估,其中包括可能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和人类传播的疾病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针对包装车间的产品和操作流程制定。 | 1级 | |||
4.5.1.2 | 采后处理过程应执行书面的卫生规程。 | 根据采收后农产品处理卫生的风险分析的结论,农场管理者或其他推荐的人员负责执行了卫生规程。 | 2级 | |||
4.5.2 个人卫生 | ||||||
4.5.2.1 | 员工应在处理农产品前,接受基础的卫生培训。 | 有证据表明员工接受了培训,其中包括传播人畜共患的疾病;个人卫生、着装和个人行为等。 | 1级 | |||
4.5.2.2 | 员工应在处理农产品时,执行农产品处理卫生规程。 | 有证据表明员工在处理农产品时,执行了农产品处理卫生规程(登记的农产品有采收后不进行处理的声明时,不适用)。 | 2级 | |||
4.5.2.3 | 员工的工作服应清洁、便于操作并防止污染产品。 | 依据产品和操作的风险分析,所有员工的工作服(包括衣服、围裙、套袖、手套等)保持清洁、便于操作,防止污染产品。 | 3级 | |||
4.5.2.4 | 应将吸烟、饮食、嚼口香糖和喝饮料限定在特定区域内,与农产品隔离 。 | 吸烟、饮食、嚼口香糖和喝饮料限定在特定区域内,不允许在农产品处理和存放区(喝水除外)。 | 2级 | |||
4.5.2.5 | 针对员工和参观者的主要卫生规程的信息,应在包装车间内清晰可见。 | 主要卫生规程的信息,在包装车间内清晰可见。 | 2级 | |||
4.5.3卫生设施 | ||||||
4.5.3.1 | 员工在其工作场所附近应有方便使用的清洁厕所和洗手设施。 | 卫生间的卫生条件良好,若无自闭的门则门不能开向农产品处理区域。卫生间周围必要的洗手设施包括:无香料的肥皂、清洗和消毒手的用水和干手设备(尽量接近卫生间,防止潜在的交叉污染)。 | 1级 | |||
4.5.3.2 | 应有明显标识指导员工洗手后返回工作岗位。 | 标识应清晰可见,指示员工应洗手后才能处理农产品。 | 1级 | |||
4.5.3.3 | 应为员工准备适当的更衣设施。 | 更衣设施应用于更衣,应穿着保护性工作服。 | 3级 | |||
4.5.3.4 | 应为员工准备带锁的储藏柜。 | 更衣室应提供安全的储存设施,保障员工个人用品的安全。 | 3级 | |||
4.5.4包装和储存区域 | ||||||
4.5.4.1 | 应对农产品处理和储存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和保养,以避免污染。 | 为避免污染农产品处理和储存的设施和设备(如:加工流水线和设备、墙、地面、储存区和托盘等),应按照清洁和保养规程制定的频率保持清洁,应有书面的清洁保养记录。 | 2级 | |||
4.5.4.2 | 清洁剂、润滑剂等应存放在专设区,避免对农产品造成化学污染。 | 清洁剂、润滑剂等存放在专设区,与农产品包装区隔离,以避免农产品受到化学品污染。 | 2级 | |||
4.5.4.3 | 可能与农产品接触的清洁剂、润滑剂等应被批准在食品加工使用,使用的剂量应正确。 | 有文件(即:特别的标签提示或技术数据表)证实可能与农产品接触的清洁剂、润滑油等被允许用于食品加工。 | 2级 | |||
4.5.4.4 | 所有的铲车等运输工具应经清洁和保养,且型号适合,避免车辆喷出的废气污染产品。 | 内部运输要保证避免污染产品,应特别关注尾气。铲车和其他驾驶的运输车等应为电动或气动。 | 3级 | |||
4.5.4.5 | 包装场所的废弃农产品和废物应储存于定期清洗消毒的特定区域。 | 废弃农产品和废物储存于避免污染产品的特定区域,按照清洁规程定期清洗和消毒该区域。 | 2级 | |||
4.5.4.6 | 在分级、称量和储存区域易碎的安全灯或照明灯应有保护灯罩。 | 悬挂在农作物上方的灯泡、设备和其他用于农作物处理的材料应是安全的,且应有防护或加固措施以防破碎时污染产品。 | 1级 | |||
4.5.4.7 | 应有玻璃和透明硬塑料的管理规程。 | 在产品处理、准备和储存区域,张贴了玻璃和透明硬塑料的破碎处理规程。 | 2级 | |||
4.5.4.8 | 包装物料应清洁且储存于清洁卫生的环境中。 | 包装物料(包括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清洁且储存于清洁卫生的环境中,避免使用时污染农产品。 | 2级 | |||
4.5.4.9 | 应防止动物进入。 | 有防止动物进入的措施。 | 2级 | |||
4.5.5 品质控制 | ||||||
4.5.5.1 | 应有书面的检验规程和产品品质检验记录,保证符合确定的品质标准。 | 有书面的检验规程和品质检验的相关记录保证产品依据确定的品质标准进行了包装。 | 2级 | |||
4.5.5.2 | 如果包装后的农产品储存在农场,(适用时)应有温度和湿度控制并记录。 | 根据卫生风险评估的结论,包装后的农产品储存在农场时,温度和湿度控制(适用时且包括气调控制)应保持并记录。 | 1级 | |||
4.5.5.3 | 应对光敏感的农产品(如:马铃薯)有避光措施,防止光照进入长期储存的设施中。 | 经检查无光线射入。 | 1级 | |||
4.5.5.4 | 应考虑轮储。 | 为最大限度的保证产品品质和安全,应考虑轮储。 | 3级 | |||
4.5.5.5 | 应有温度控制设施的验证检测规程。 | 称重和温度控制设施应定期验证,保证设备按照风险分析进行了校准。 | 2级 | |||
4.5.6 啮齿动物和鸟类的控制 | ||||||
4.5.6.1 | 所有设施和设备与外界相连的入口应有适当防护,防止啮齿动物和鸟类进入。 | 感官评估,全部适用。 | 2级 | |||
4.5.6.2 | 应有设置诱捕点和(或)陷阱点的计划。 | 应有设置啮齿动物诱捕点的计划,全部适用。未申请产品处理场所进行良好农业规范检查的除外。 | 2级 | |||
4.5.6.3 | 诱饵放置的方式应防止非目标生物的进入。 | 感官评估,诱饵放置的方式防止了非目标生物的进入,全部适用。未申请产品处理场所进行良好农业规范检查的除外。 | 2级 | |||
4.5.6.4 | 应有虫害控制检查和虫害处理的详细记录并保存。 | 生产者有虫害控制检查和虫害处理的详细记录,在虫害发生时应有检查,生产者应有虫害防治专家的联系号码或证明有能力控制虫害。 | 2级 | |||
4.5.7采收后的清洗(采收后不清洗的则不适用) | ||||||
4.5.7.1 | 清洗最终农产品的水源应符合国家饮用水相关要求。 | 在最近12个月内,对清洗农产品的水源进行水质分析。水质报告分析结果达到国家饮用水的限量要求,或被有资质的权威机构认定在食品业中是安全的。 | 1级 | |||
4.5.7.2 | 如果清洗最终产品的水是循环使用的,水应被过滤,平时应定期监测其pH值、纯度和消毒液的暴露水平等。 | 当清洗最终产品的水是循环使用时,应经过过滤和消毒,有记录表明其参数,如pH 、纯度和消毒液的暴露水平等是被经常监测的,过滤时应有有效去除固体及悬浮物质的系统,有文件记录显示根据水的使用情况和用量采取了日常清洁方案。 | 1级 | |||
4.5.7.3 | 进行水质分析的实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 | 对清洗产品的用水进行分析的实验室已得到GB/T 15481或等效标准的认可,或有文件证实其正处于接受认可的过程中。 | 3级 | |||
4.5.8采收后的处理(采收后不处理的则不适用) | ||||||
4.5.8.1 | 应遵守所有标签中的说明。 | 有清楚的规程和书面记录:包括采收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使用记录,证明遵守了标签上化学品使用的说明。 | 1级 | |||
4.5.8.2 | 任何在采收后用于保护农产品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应都经过国家的正式注册。 | 所有采收后用在农产品上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都有官方注册或得到相关的政府机构许可,能用于其标签上标注的农产品。在未实施官方注册的地区,参见FAO《国际农药供销和使用行为守则》。 | 1级 | |||
4.5.8.3 | 将销售的农产品上不得使用消费地国家和地区禁止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 | 有文件记录显示,在最近12个月中未使用消费地国家和地区禁止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 | 1级 | |||
4.5.8.4 | 应保存一份适时更新的目前使用或是被考虑以后将使用在采收后农产品上的、获批准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清单。 | 在最近12个月有一份适时更新,考虑了当地和国际法规在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方面的变化的书面清单,列出所有当前和以后将被考虑用于处理采收后农产品的或用于良好农业规范基地、经过注册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分。全部适用。 | 2级 | |||
4.5.8.5 | 处理农作物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使用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技能。 | 技术人员应有国家认可的证书或经过正式培训以证明其有能力使用农作物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 | 1级 | |||
4.5.8.6 | 应记录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农作物的标识(即农作物的批次/批号)。 | 在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所有经处理的农作物的批次/批号。 | 1级 | |||
4.5.8.7 | 应记录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地点。 | 记录所有采收后使用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农场的地理位置、名称、基本情况或农作物处理地点。 | 1级 | |||
4.5.8.8 | 应记录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日期。 | 记录所有采收后使用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准确日期。 | 1级 | |||
4.5.8.9 | 应记录采后所用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处理方式。 | 记录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用于农作物时的处理方式如:喷洒、浸透、气体处理等。 | 1级 | |||
4.5.8.10 | 应记录采后所用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商品名。 | 记录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份。 | 1级 | |||
4.5.8.11 | 应记录采后使用在产品上的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量。 | 记录使用在农作物上的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量,如在每升水或其他溶剂中加入的重量或体积。 | 1级 | |||
4.5.8.12 | 应记录采后使用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操作人员的姓名。 | 记录使用采收后杀虫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操作人员姓名。 | 2级 | |||
4.5.8.13 | 应记录采后使用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原因。 | 记录采后生物杀灭剂、蜡和植物保护所处理的病、虫害的名称。 | 2级 | |||
4.5.8.14 | 所有的采收后植物保护产品应考虑到GB/T 20014.3中4.8.6条款的要求。 | 有记录来证明采后所用的生物杀灭剂和植物保护产品都满足了GB/T 20014.3中4.8.6条款的要求。 | 1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