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方式方法
要查有没有,要验对不对。
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合规性审查,要把握“从面到点、渐次深入”的原则,以法律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现以职业举报人的视角,来对其发现标签中存在问题的方式阐述如下: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标签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对照涉诉产品的标签内容进行逐一核对,查有无缺项,有无应当标明而未标明的项目。
重点审查产品标签标明的事项,如执行标准、名称、成分或配料、生产许可单元明细等是否与产品实际相符。
2、对照涉诉产品执行标准来查验其标签内容是否符合其执行的标准。其中属于国标、地标、行标、轻工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可自食品伙伴网自行查询获取;执行企标的,可自各省、市级卫健委官网或下属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官网中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查询栏目中查询获取。
重点对标准中规定了产品质量等级而标签中未标注的、标准中无等级划分而标签中标示等级的、标签标示的配料与标准规定的工艺配料不一致的、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与产品标签标示不一致的、标准中规定了警示说明或不适宜人群而标签实际未标注的等一一进行调查。
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条款,结合《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参考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编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中的有关释义,详细审查标签标注事项是否合规。
重点查看产品名称能否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使用的产品名称是否应在同一版面临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标示的名称是否规范;附加的产品说明能否证实其依据;标签中是否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未标明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签标示是否真实真确;是否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保健作用;销售单元内、外标签标示的内容是否一致;日期标示是否存在加贴、补印或篡改情形等。
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详细审查产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依法合规。
重点审查产品在2760中对应的食品类别号有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形;是否存在带入可能;是否存在应当标明的事项而未标明等情况。
5、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对照产品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进行一一核实。
重点审查其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标示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注意审查其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可按照28050附录A来初步计算各营养素参考值;可按照《问答》第二十三提供的计算方式,对能量值进行初步折算;对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中出现营养信息时,是否按标准规定标示;对“低能量、高蛋白、低脂、低糖、无盐、富含……”等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在标签中的声称,是否符合28050附录C的要求和条件;对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要查看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6、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问答》,来审慎判断食品标签中所涉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及标示是否依法合规。
7、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等若干标准的规定,审慎判断对标签有特殊标注要求的食品标签是否合规。
二、审查散装食品标签的方式方法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散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了至少应当标注的“散装六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可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关于散装食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审核,须注意现场制售的食品部分地区已纳入散装食品销售许可管理,但现场制售食品不适用GB 31621-2014。
三、审查食用农产品标签的方式方法
应结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中的系列规定进行审查,因该办法的适用部门为农业部门,故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中所涉标签标识问题,应转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来审查。
四、审查食品相关产品标签的方式方法
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具体食品相关产品的执行标准来综合审查判断。
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如出现不能判定的情况,可以对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取标签稽查抽检方式确认其是否经得起形式合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