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颁布后,陆续收到了很多网友关于此次通则更新后食品生产许可办理的相关知识点的疑问,在此食品伙伴网为您进行一一解答。
一、审 核 篇
1、申报SC现场审核时怎样选择应审产品?
答:
一个产品代表一个品种明细,优选工艺简单的产品。
2、同一类别、同一执行标准的不同产品,但工艺略有不同,都要报吗?
答:
符合SC获证的品种明细,符合其执行标准,核心生产工艺需符合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允许略有不同,选择其中一个产品来应审即可。
3、通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是指什么人员?可否理解为QA和QC人员?
答:
不可以简单理解为QA和QC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的是各部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工艺关键环节的操作人员,类比SC网上申报人员部分。
4、资料已受理,进入审核阶段,无法撤回,网上信息还能再做修改吗?
答:
可以,审核组现场审核时可沟通审核组长进行修改。
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颁布后,办理各阶段时限有什么变化?
答:
取消了部分时限的描述,如组建核查组的时间要求由“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实施现场核查前”。
缩短了部分审核过程的时限要求,如审查过程中审核组的异议解决环节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完成现场核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证 书 篇
1、去哪里可以系统查询所有SC(QS)获证信息?
答:
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https://spaqjg.e-cqs.cn/spscxk/),可查询各省SC(QS)获证信息,详情如下图所示:
2、是不是所有的SC信息都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查到?
答:
不是所有的都能查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下方提到:本系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来源于各地发证机关,涉及许可证信息不全或信息有误,请联系发证机关进行修改!信息更新具有滞后性,企业还是应以SC纸质证书为准。
3、QS转变SC后还会有生产许可logo标志吗?有效期有何变化?
答:
QS转变SC后不再会有生产许可logo标志,证书有效期也由3年延长至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审查与决定”中第二十五条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4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有无统一的格式规定?
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的通知》中对正本、副本、副页的格式进行了具体规定,详见下图:
5 、正本和副本有什么不一样,产品怎么分类,有分类目录吗?
答:
SC证书的正副本内容无本质上的区别,副本会在上面有副本标注,比正本多了右侧说明部分。
分类目录可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三、生 产 篇
1 、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颁布对外设仓库的管理有什么变化?
答:
《办法》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内容,删除了外设仓库信息,同时删除了相关的规定。《通则》中同步删除了外设仓库等与《办法》不适应的条款内容。
2 、目前办理SC延续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合适?
答: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及时向许可部门申请延续。
3 、产品送检需要注意什么?
答:
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申报SC时执行同一个标准原则上只做一个发证检测报告就可以,比如说味精,里面有加盐味精、增鲜味精等,只做一种的发证检验就可以。
味精在SC品种明细中是分开描述的(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但因其审查细则工艺描述中未分开描述,为一种工艺,故只需送检其中一种即可。如企业不确定,可与监管部门或检测机构进行确认后再行送检。
4 、SC证副页的产品明细,列出产品名称,后续生产同类别但不同品名产品,需要再备案吗?
答:
生产需严格按照SC获证范围来进行生产,符合已获证品种明细名称及执行标准即可生产(参考SC副页明细)。
5、新的审查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出厂检验指标,工厂如何界定出厂检验有哪些指标?
答:
旧审查细则可结合审查细则和有效执行标准综合界定;新版审查细则例如:2017版饮料审查细则第二章“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中第26条明确: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
以上情况类比出厂检验指标,特殊情况如婴幼儿配方乳粉比较特殊需要全项检验。
6、针对出厂检验指标确认,旧审查细则和新执行标准的冲突性如何解决?
答:
以新颁布的标法为准,并结合当地监管人员意见综合评价得出。
例:2006版的其他水产品审查细则中风味鱼制品的出厂检验指标包含水分和盐分,但是在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中并未规定需要检测水分和盐分指标,故企业结合当地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标准法规版本的先后顺序,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可以不包含这两项指标,在制定企业内部产品标准时可将其作为内控指标来进行管控。
四、变 革 篇
1、近期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有何变化?
答:
各省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正逐级下放,由省级到市级到县区局,以山东省为例,随着2018年5月21日山东省第四批生产许可下放公告的公布,山东省已完成全部许可权限下放,自2018年6月1日起,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共计四个大类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由省局调整下放至各市局承担,各市局不得再次下放。
2、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有何趋势变化?
答:
国家及各地方陆续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低风险食品开始陆续实施“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3、为推动新产品发展有什么新的政策变化吗?
答:
新《通则》第四条明确: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结语
目前SC办理更加电子化、统一化、简易化,SC信息查询更加系统化,提高了各食品生产企业办理SC的便利度,为食品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