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中的食品分装的定义是什么?
答: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食品分装的定义。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及草案中的说明如下,供大家参考:
1、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应改变被加工食品的属性。”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4》修订说明中提到:“食品的分装,应该是将不易运输、不易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更换为小包装,更容易让公众消费的一种大包装变小包装行为。”
3、201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食品分装定义:“食品分装,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
对于后两项,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删除了相关内容。
二、食品分装企业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食品分装是纳入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范围的,因此食品分装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
三、哪些食品可以进行分装?
答:关于可以进行分装的食品,现有的一些法规要求如下,供大家参考:
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提到:“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因此只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允许分装的食品才可进行食品分装。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第五问提到:“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该文件虽找不到官网链接,但目前尚未查询到废止公告,因此我们认为该文件仍然有效,因此糖果允许分装。
3、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到:“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但目前各地对食品添加剂分装的监管不同,具体需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综上,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允许分装的食品包括:0102大米、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0201食用植物油、0303味精、0702其他方便食品(纯麦片类产品)、1301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401茶叶、1404代用茶、1602蔬菜干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1701蜜饯、1702水果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002焙炒咖啡、2101糖、2201干制水产品、2202盐渍水产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2302淀粉糖、2501豆制品(仅腐竹允许分装)、2601蜂蜜、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2603蜂花粉、2604蜂产品制品、食品添加剂(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四、分装食品的标签除遵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外,是否还有特殊规定要求?
答: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第八条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五、分装食品的产地是原生产地址还是分装地址?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条提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因此分装食品的产地为分装地址。
六、分装食品的日期如何标示?
答: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提到:“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以上为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分装相关常见问题的汇总及解答,大家如果有相关问题或疑问欢迎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