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应用医学、卫生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具体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四个阶段。
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整理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对照表以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与应用,具体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
监测对象 |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 评估对象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 |
监测主体 |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 评估主体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 |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 | ||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 |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 ||
监测结果 | 《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 | 评估结果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 | |||
相关费用 |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 相关费用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 |
此外,食品伙伴网还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相关几个问题进行了总结: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有什么区别呢?
监测方案针对的是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更明确、具体,更有针对性。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时,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如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使其明确、具体、可操作,既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相符,又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相区分。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三者具体指什么?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来源可分为三类:即食品污染物、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食品加工和保藏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3、哪些情况下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4、如何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例如致病性细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
化学性危害,例如食品添加剂中的化学成分、农药和兽药残留等化学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
物理性危害,例如高温、冰冻等物理条件或者掺入金属碎屑等物理杂质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等。
5、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1)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经验。
(2)可以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于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提高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效率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3)对于在WTO框架协议下开展国际食品贸易具有重大意义。
(4)是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有利于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