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现就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行业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应按职能分工履行行业责任,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外供餐情况,包括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文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开展本行政区域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二、完善管理体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学校应当完善本校校外供餐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三、明确招标程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推行学校食堂供餐。目前采取校外供餐单位配餐的,还应遵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关于供餐企业(单位)准入、退出管理和招投标采购、合同履约等相关规定。
四、细化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配餐食品的查验和分发,对配餐食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做好各项记录。学校应当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反馈和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就餐环境整洁卫生,提醒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应当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开展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健全共治体系。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供餐单位信息,组织家长代表对供餐单位进行抽查走访,鼓励师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学校校外供餐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反馈。
七、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