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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三款的理解

   2022-05-16 食品药品法律服务832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三款的理解……(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根据统计,标签一词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34次。但何为标签,并没有像食品保质期等概念一样在附则中作出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2.2 规定,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因此,《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其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的,属于标签违法,应当依照第1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实践中对于何为“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解不一,出现了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的重点在于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理解。


一、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因此,前引第67条第1款第9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标明的除1-8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根据食品伙伴网的详细整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标签标注事项有如下特别要求(表1),对此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

除表1所列事项之外,食品生产者执行表2所列的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的,也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标识有关事项。未依照执行标准进行标识或者漏标的,尚不能认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可以按照“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进行定性,由责任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予以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拒不承担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理解

在刑法理论中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性的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传统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正当化事由。

所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意在特别提醒行政执法人员注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的豁免规定。其潜台词是:注意啦,尽管前引1-8项内容属于强制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但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豁免标示的,应当“从其规定”,可以免除标示。在此情形下,尽管预包装食品没有标识前引1-8项中的一项或几项,但该等缺项不构成标签违法行为。如,《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表1: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标签标识规定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11.4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GB  5420-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产品标签应明确标示运输和贮存温度。

 

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GB  107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3、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8、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 保质期;e) 产品标准代号;f) 贮存条件;g) 生产许可证编号;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GB  30616-20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按照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进行标示,凡因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而无法检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液体香精,其产品标签上应标示本产品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3、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1、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2、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

 

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1、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2、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GB  316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单一品种蜂花粉,应在标签中标识蜂花粉的品种。

 

GB  203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5、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产品标签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工艺(溶剂浸出工艺或压榨工艺等)。

 

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标签中应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GB  2415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1、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2、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3、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GB  196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料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

 

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GB  9678.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2、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GB  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3、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2、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886.24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配膨松剂产品应在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AI)含量,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复配膨松剂产品可在包装上标识“未添加铝”。

 

GB 1519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经氢化工艺加工的食用油脂制品应标识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检验方法按GB/T 22507执行。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非食用物品上应标注“非食用”字样,但与食用方式有关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具等物品除外。

 

GB 19172-2003

平菇菌种

每支(瓶、袋)菌种必须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标签: a) 产品名称(如:平菇母种); b) 品种名称(如:中蔬10号);c) 生产单位(XX菌种厂);d)  接种日期(如:2002. X X. X X) ; e) 执行标准。

 

GB 19171-2003

双孢蘑菇菌种

每支(瓶、袋)菌种必须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标签:a) 产品名称(如:双抱蘑菇母种);b) 品种名称(如:As2796);c) 生产单位(XXX菌种厂);d) 接种日期(如:2000.XX.XX);e)  执行标准。

 

GB 19170-2003

香菇菌种

每支(瓶 、袋)菌种应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标签:a) 产品名称(如:香菇母种);b) 品种名称(如:241-4);C) 生产单位(XX菌种厂);d) 接种日期(XXXX.XX.XX);e) 执行标准。

 

GB 19169-2003

黑木耳菌种

每支、瓶(袋)菌种需贴有清晰注明以下要素的标签:a) 产品名称(如:黑木耳母种);b) 品种名称(如:冀诱1号);c) 生产单位(如:XX菌种厂);d) 接种日期(如:2001.  X X. X X);e) 执行标准。

 

GB 14891.4-1997 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

标志上应注明“辐照香辛料”字样。最小外包装上统一粘贴辐照食品标志。

 

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1、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2、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GB 1350-2009

稻谷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GB 1351-2008

小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GB 1353-2018

玉米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352-2009

大豆

1、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3、转基因大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3、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9697-2008

蜂王浆

1、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2、用作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要求。

 

3、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和运输图示标志。

 

GB 14891.7-1997 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

辐照冷冻分割畜禽肉类的包装应粘贴统一印制的辐照食品标志,并符合GB 7718的规定。

 

 

 

表2

序号

标准号及
 标准名称

特别标签标识

1

GB/T 19883-2018 果冻

1、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2、标签上应按4.2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3、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浆)总含量,当果汁型果冻中添加的原果浆含量不低于10%时可以标示为果浆果冻。

4、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总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冻可以标示为什锦果肉果冻,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果肉名称进行标示。

5、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或“含乳果冻”。

6、其他型果冻当以某种原料命名时,应标示该原料的添加量。

7、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上述方式标示如下内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2

GB/T 11765-2018 油茶籽油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法、水酶法和浸出法)。

3

GB/T 10464-2017 葵花籽油

1、 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4

GB/T 1534-2017 花生油

1、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5

GB/T 1535-2017 大豆油

1、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4、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6

GB/T 19111-2017 玉米油

1、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玉米油或浸出玉米油)和分类名称。

2、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3、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玉米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7

GB/T 1445-2018 绵白糖

推荐在绵白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8

GB/T 317-2018 白砂糖

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9

GB/T 5461-2016 食用盐

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10

GB/T 1354-2018 大米

1、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2、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3、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数值)。

11

GB/T 10789-2015 饮料通则

经过发酵的某类饮料,可以称为发酵某类饮料。

12

GB/T 18186-2000 酿造酱油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13

GB/T 18187-2000 酿造食醋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和总酸的含量。

14

GB/T 10792-2008 碳酸饮料(汽水)

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5%的产品可声称为“低糖”。

15

GB/T 18738-2006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1、应标示产品类型。

2、产品名称应按第3章的规定标示。【速溶豆粉、豆奶粉】

3、产品类型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如:XX类XX型)。【I类、II类,五种类型包括:普通型、高蛋白型、低糖型、低糖高蛋白型和其他型。】

16

GB/T 21731-2008 橙汁及橙汁饮料

1、添加食糖的橙汁,应在标签标明“加糖”字样。

2、橙汁饮料应标明橙汁含量。

17

GB/T 21732-2008 含乳饮料

1、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2、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

3、未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应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18

GB/T 21733-2008 茶饮料

1、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2、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3、茶浓缩液应在标签上标识稀释倍数。

4、符合5.3.3的茶饮料可声称“低糖”或“无糖”。【低糖和无糖产品应按GB13432等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符合5.3.4的茶饮料可声称“低咖啡因”。【咖啡因含量不大于同类饮料产品的咖啡因最低含量的50%】

19

GB/T 24399-2009 黄豆酱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20

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

1、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

2、加盐味精包装上需标注谷氨酸具体含量。

21

GB/T 22266-2008 咖喱粉


 1、制作咖喱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依次列出。

2、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22

GB/T 19343-20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应按第4章的要求标示产品的类别或类型。

2、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应标注总可可固形物含量百分数。

23

GB/T 22474-2008 果酱

应标示“果酱”或“果味酱”

24

GB/T 5835-2009 干制红枣

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识或封包绳作为等级的辨识标志:特等为蓝色、一等为红色、二等为绿色、三等为白色。

25

GB/T 23596-2009 海苔

应按第3章的规定标注分类名称。【调味海苔(调味紫菜)、烤海苔(烤紫菜)】

26

GB/T 23597-2009 干紫菜

按4.1、4.2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及食用方法。【非即食干坛紫菜、非即食干条斑紫菜、速食干坛紫菜、速食干条斑紫菜】

27

GB/T 22180-2014 冻裹面包屑鱼

标签上应注明鱼的品种、鱼肉含量贮藏条件。

28

GB/T 22327-2008 核桃油

应标注加工工艺,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29

GB/T 22465-2008 红花籽油

产品的加工方式和质量等级,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0

GB/T 22478-2008 葡萄籽油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1

GB/T 22479-2008 花椒籽油

应标注加工工艺,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2

GB/T 8235-2008 亚麻籽油

1、应标注产品的加工方式,如“压榨”、“浸出”以及相对应的质量等级。

2、非零售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名称、标准号、原料、生产日期、保值期【食品伙伴网注,此处疑为保质期,保值期为标准文本中的写法】、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3、应注明产品原料原产国。

33

GB/T 21999-2008 蚝油

产品名称应标为“蚝油”

34

GB/T 8884-2017 食用马铃薯淀粉

明确标出产品的等级。

35

GB/T 20711-2006 熏煮火腿

1、标明淀粉含量、等级。【产品等级:特级、优级、普通级】

2、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

36

GB/T 20712-2006 火腿肠

1、标明淀粉含量、等级。

2、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

3、用鸡肉、鱼肉或牛肉等单一的原料制成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应命名为“鸡肉肠”、“鱼肉肠”、“牛肉肠”。

37

GB/T 17238-2008 鲜、冻分割牛肉

1、按伊斯兰教风俗屠宰、加工的分割牛肉,应在包装箱上注明。

2、产品可追溯信息标记应清晰。

38

GB/T 9960-2008 鲜、冻四分体牛肉

1、产品应按照GB18393加盖兽医验讫和等级印戳,字迹应清晰整齐。

2、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的牛肉,在兽医验讫印戳中应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标记。

3、产品可追溯信息标记应清晰。

39

GB/T 9961-2008 鲜、冻胴体羊肉

1、在每只羊胴体的臀部加盖检验检疫验讫,字迹应清晰整齐。

2、兽医印戳为圆形,其直径为5.5cm,刻有企业名称、“兽医验讫”、“年、月、日”、“大羊”或“羔羊”或“肥羔”字样。

3、印色应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40

GB/T 22699-2008 膨化食品

1、标签中应标注“膨化食品”字样。

2、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41

GB/T 23781-2009 黑芝麻糊

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

42

GB/T 13662-2008 黄酒

标明产品风格(传统型黄酒可不标注产品风格)和按产品分类标示含糖量范围;若产品涉及酒龄的标注,标注酒龄的标示值应小于或等于加权平均计算值。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类型、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3

GB/T 23546-2009 奶酒

应注明产品类型,发酵型奶酒应标明其含糖量。

44

GB/T 25504-2010 冰葡萄酒

1、宜标示含糖量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5

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符合GB2760要求)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6

GB/T 11856-2008 白兰地

1、生产企业宜标注产品的具体类型。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7

GB/T 11857-2008 威士忌

1、生产企业宜标注产品的具体类型。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8

GB/T 11858-2008 伏特加(俄得克)

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9

GB/T 13207-2011 菠萝罐头

1、产品名称可标示为原汁菠萝或糖水菠萝。

2、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质量克(g)计或以质量分数(%)计]。

50

GB/T 13208-2008 芦笋罐头

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

51

GB/T 13211-2008 糖水洋梨罐头

1、产品名称可标注为糖水洋梨。

2、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

52

GB/T 13515-2008 火腿罐头

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

53

GB/T 13517-2008 青豌豆罐头

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

54

GB/T 14151-2006 蘑菇罐头

1、应将蘑菇的形态特征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或将其标注在产品名称旁边,如:整菇、钮扣菇、特片菇、片菇、碎片菇、帽菇、扣片菇等。

2、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

3、配料表中应明确注明所用的原料属性,如:“新鲜蘑菇”或“盐渍蘑菇”。

55

GB/T 14215-2008 番茄酱罐头

标签上应标示可溶性固形物含量

56

GB/T 22369-2008 甜玉米罐头

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计)

57

GB/T 24402-2009 豆豉鲮鱼罐头

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质量克(g)计或以质量分数计]。

58

GB/T 24403-2009 金枪鱼罐头

1、标签上应标示“开罐后请尽快食用”。

2、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质量克(g)计或以质量分数计]。

59

GB/T 21118-2007 小麦粉馒头

1、产品名称: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小麦粉馒头。

2、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保质条件和保质期,并醒目地注明食用前应加热。

60

GB/T 23786-2009 速冻饺子

1、产品预包装标签应标注食用方法、速冻生制品或速冻熟制品、馅含量等。

2、外包装箱应标注贮藏条件、保质期、生产日期和电话等。

61

GB/T 21494-2008 低温食用豆粕

1、凡标识“低温食用豆粕”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

2、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低温食用豆粕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3、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62

GB/T 21532-2008 蜂王浆冻干粉

1、宜标示贮存和运输的温、湿度条件。

2、若包装容器内放有干燥剂,应在标志中作出如下提示:“内有干燥剂。干燥剂不可食用。”

63

GB/T 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

如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需在标签中明示。

64

GB/T 23494-2009 豆腐干

使用转基因大豆为生产原料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65

GB/T 13382-2008 食用大豆粕

1、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食用大豆粕”。

2、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以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66

GB 203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1、产品名称应标注具体植物来源,如:大豆蛋白、小麦蛋白、玉米蛋白、豌豆蛋白、马铃薯蛋白等。

2、产品名称可标注具体的分类,以大豆、花生为例,如大豆粗提蛋白、大豆浓缩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组织蛋白、花生粗提蛋白、花生浓缩蛋白、花生分离蛋白、花生组织蛋白等。

3、产品名称中可包含描述产品成型后物理形态的词语,如:颗粒、碎片、粉等。

4、植物水解蛋白名称应依据具体植物来源进行标注,如:大豆水解蛋白、小麦水解蛋白、玉米水解蛋白、豌豆水解蛋白、马铃薯水解蛋白等。

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脉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67

GB/T 24690-2018 袋泡茶

应标明产品的分类名称。【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乌龙茶袋泡茶、黄茶袋泡茶、白茶袋泡茶、黑茶袋泡茶和花茶袋泡茶】

68

GB/T 24614-2009 紧压茶原料要求

标识应清晰、应标注品名、级别、数量、生产日期和产地。

69

GB/T 20980-2007 饼干

1、称量销售的产品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2、标签中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或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70

GB/T 22475-2008 沙琪玛

标明冷加工。

71

GB/T 22492-2008 大豆肽粉

1、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大豆肽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2、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72

GB/T 22493-2008 大豆蛋白粉

1、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大豆蛋白粉,其标签和标识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凡标识“大豆蛋白粉”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指标。

73

GB/T 22494-2008 大豆膳食纤维粉

1、凡标识“大豆膳食纤维粉”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采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74

GB/T 27586-2011 山葡萄酒

1、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2、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5

GB/T 27588-2011 露酒

标明含糖量。

76

GB/T 21672-2014 冻裹面包屑虾

标签上应注明虾的品种、虾肉含量、贮藏条件。

77

GB/T 19598-2006 地理标志产品 安溪铁观音

标示产品的类型和级别。【清香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浓香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78

GB/T 24569-2009 地理标志产品 常山山茶油

在产品中标识“压榨”、“半精炼”或“全精炼”字样。

79

GB/T 19461-2008 地理标志产品 独流(老)醋

标注出酿造食醋及总酸含量。

80

GB/T 19504-2008 地理标志产品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

1、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GB 15037的定义。

81

GB/T 19088-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金华火腿

应标明以下内容: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加工周期及食用说明,并在金华火腿预包装上醒目位置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速食干条斑紫菜

食用说明:应用温水洗净,切除火腿表面氧化层2mm~5mm,切除黄色肥膘,深度以见白色肥膘或红色瘦肉为准。

82

GB/T 21003-2007 地理标志产品 庐山云雾茶

外包装箱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分装件数。

83

GB/T 17946-2008 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

1、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注酒龄。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应同时排在同一主要展示面。

2、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执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以及“小心轻放”、“怕湿”等警示标志。

84

GB/T 18623-2011 地理标志产品 镇江香醋

标签上标注产品实际总酸及其等级。【等级:特级、优级、一级、二级】

85

GB/T 15037-2006 葡萄酒

1、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3,3.4,3.5的定义。【3.3年份葡萄酒: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3.4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3.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6

GB/T 4927-2008 啤酒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7

GB/T 23347-2009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1、产品名称:按第4章分类要求的产品名称标注。【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粗提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

2、生产日期的标注:a)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应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b)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应标示包装日期。c)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3、应标注产品原产国。

4、应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

88

GB/T 19112-2003 米糠油

1、产品名称: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米糠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89

GB/T 15680-2009 棕榈油

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90

GB/T 1537-2003 棉籽油

1、产品名称:压榨棉籽油、浸出棉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棉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棉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91

GB/T 1536-2004 菜籽油

1、产品名称: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菜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菜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92

GB/T 13662-2018 黄酒

1、应标明产品风格(传统型黄酒可不标注产品风格)和按产品分类标示含糖量范围;若产品涉及酒龄的标注,标注酒龄的标示值应小于或等于加权平均计算值。

2、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酒精度、类型、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之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93

GB/T 16289-2018 豉香型白酒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94

GB/T 35028-2018 荞麦粉

产品名称应标示出产品类别,如甜荞麦粉、苦养麦粉。

95

GB/T 35026-2018 茶叶籽油

产品名称凡标识为“茶叶籽油”,均应符合本标准。

96

GB/T 35870-2018 玉米胚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等级、产地、加工年度和月份。

2、转基因玉米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97

GB/T 17891-2017 优质稻谷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98

GB/T 35883-2018 冰糖

推荐在冰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99

GB/T 35884-2018 赤砂糖

推荐在赤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100

GB/T 35885-2018 红糖

推荐在红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101

GB/T 35888-2018 方糖

推荐在方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102

GB/T 35375-2017 冻银鱼

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编码、单位地址、净含量、保质期、贮藏条件。

非零售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制造或分装厂名、地址及贮藏条件。附带的产品说明中也应包括6.1.1中的信息。

103

GB/T 8885-2017 食用玉米淀粉

明确标出产品的等级。

104

GB/T 8883-2017 食用小麦淀粉

明确标出产品的等级。

105

GB/T 34747-2017 干海参等级规格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106

GB/T 34321-2017 食用甘薯淀粉

明确标出产品的等级。

107

GB/T 20823-2017 特香型白酒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108

GB/T 33470-2016 金桔

采取适宜的方式,在运输包装上标明金桔的品名、等级、净含量、产地名称及详细地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编号、可追溯标志(条形码标签)等。

109

GB/T 33045-2016 巢蜜

非零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净含量、产地、生产者(加工者或包装者)或经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单一品种需注明蜜源植物。

110

GB/T 32783-2016 蓝莓酒

1、标签按GB 7718和GB 2758中的标签部分执行,并标明产品类型。蓝莓果酒应标注为“蓝莓xx酒"(如蓝莓梨酒)或直接标注为“蓝莓果酒"。

2、外包装纸箱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111

GB/T 32714-2016 冬枣

采取适宜的方式,在运输或销售包装上标明冬枣的品名、等级、净含量、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编号等。

112

GB/T 31814-2015 冻扇贝

注明扇贝养殖或捕获区域。

113

GB/T 24710-2009 地理标志产品 坦洋工夫

1、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防伪专用标志和坦洋工夫保护名称。

2、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坦洋工夫(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3、经销单位进行分装和小包装时,应注明分装或包装日期。

114

GB/T 30761-2014 扁桃仁

包装袋及外包装纸箱要标签标注,均应标明品名、品种、等级、净重、产地、生产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批次、采收年份、封装人员代号等。

115

GB/T 30637-2014 食用葛根粉

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116

GB/T 13516-2014 桃罐头

产品名称以黄桃罐头为例,可标示为“糖水型黄桃”、“果计型黄桃"(其中果汁应标明具体名称)、“混合型黄桃”(混合型罐头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清水型黄桃"。

117

GB/T 30889-2014 冻虾

1、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规定:a)标签上的声品名称应注明虾的种类;b)产品名称附遍应有产品性状的描述,所用术语应能恰当反应产品  状,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被误导;c)标签上应注明产品是“熟的”、“半熟的”或“生的”,并应注明产品是养殖的还是捕捞的,以及产她的说明;d)如果产品用海水镀冰,则应予以说明。

2、非零售包装的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批号、制造或分装厂名、地址及贮藏条件。附带的产品说明中也应包括7.2中的信息。

118

GB/T 31320-2014 流质糖果

1、按照“章节4"注明产品类别。按产品形态和食用方法进行分类:糖果糖液型流质糖果;泡沫糖液型流质糖果;起泡糖液型流质糖果;吹泡糖液型流质糖果;液体糖液型流质糖果;其他型流质糖果。

2、配料中原果汁含量(浓缩果汁可换算为原果汁)低于2.5%的产品,不得标为果汁××糖果;原糖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不得标为水果××糖果。

119

GB/T 31326-2014 植物饮料

以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标注日食用量。

120

GB/T 31116-2014 八宝粥罐头

1、产品名称可标示为八宝粥。

2、标签上应标明固形物含量[以克(g)计或以%计]。

121

GB/T 31119-2014 冷冻饮品 雪糕

雪糕中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低于2.5%的产品,可标为“××果味雪糕”;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2.5%的产品,可标为“××果汁雪糕”;含水果果肉(或果块)的产品,可标为"xx水果雪糕"。

122

GB/T 30885-2014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

1、标示产品的类型,调制豆奶饮料可标示为“豆奶饮料”;

2、标示产品的蛋白质含量;

3、发酵型产品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

4、未杀菌(活菌)型的产品应标示乳酸菌活菌数,还应标明产品贮存温度。

123

GB/T 31114-2014 冷冻饮品 冰淇淋

1、注明类别。

2、 冰淇淋中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低于2.5%的产品,可标为“××果味冰淇淋”;原果汁含量的质量分数>2.5%的产品,可标为“××果汁冰淇淋”;含水果肉(或果块)的产品,可以标为“××水果冰淇淋”。

124

GB/T 31121-201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1、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的果蔬汁(浆)产品,应在产品名称[如××果汁(浆)]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

2、果蔬汁(浆)类饮料产品,应显著标明(原)果汁(浆)总含量或(原)蔬菜汁(浆)总含量,标示位置应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或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3、果蔬汁(浆)的标示规定:只有符合“声称100%”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在标签的任意部位标示“100%",否则只能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标示“果蔬汁含量:100%"。

4、若产品中添加了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应将所含(原)果蔬汁(浆)及添加物的总含量合并标示,并在后面以括号形式标示其中添加物(纤维、囊胞、果粒、蔬菜粒等)的添加量。例如某果汁饮料的果汁含量为10%,添加果粒5%,应标示为:果汁总含量为15%(其中果粒添加量为5%)。

125

GB/T 13210-2014 柑橘罐头

产品名称以橘子罐头为例,可标示为“糖水型橘子”、“果计型橘子”(果汁应标明具体名称)、“混合型橘子”(混合汁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清水型橘子”。

126

GB/T 30359-2013 蜂花粉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净含量、产地、生产者(加工者或包装者)或经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单一品种需注明粉源植物。

127

GB/T 19777-2013 地理标志产品 山西老陈醋

1、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实际总酸。

2、标签上应标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并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或未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的产品,不得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山西老陈醋产品名称。

3、外包装应标注“易碎物品”、“怕晒”、“怕雨”标志。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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