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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解读

   2022-04-21 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948
核心提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解读……(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0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这个标准只针对“直接”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 我们先了解“预包装食品”这个术语,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在包材或容器中”,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两个特征缺一不可。最直观的表现是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具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的标示,即“净含量”的标示。
 
  · 我们再了解“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两个概念,“直接”指在任何场所(商店、超市、零售点等)销售方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非直接”指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或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半成品),简单而言,“直接”是可以在市场渠道购买到的,“非直接”是不可以在市场渠道购买到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为运输过程中的食品提供保护的包装(简单的纸箱、防尘袋);散装食品是指没有预先定量的有包装或没有包装的食品(如超市里的小糖果、散装米,散装瓜子等);现制现售食品是指现场制作现场立即售卖的食品(如鲜榨果汁、烧腊店购买的烧腊等);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不需要按照本标准的条款去标示。
 
  02
 
  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03
 
  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本条款时对食品标签的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制作食品标签时应遵守与食品标签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如GB 19295-2011《速冻米面制品》中的4.1条款有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如《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商标法》规定商品标 签不得标示“驰名商标” 。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本条款是对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的时候容易对标签内容进行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的文字、图案清晰、醒目是为了便于识读;持久是为了保证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会消失和脱落了,造成食品标签缺失,如包装的背景色与文字颜色应采用对比色。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本条款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本条款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选用食品名称,真实地标明食品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真实地标示营养成分,真实地介绍食品的特性。
 
  “虚假”是指设计、制作食品标签不实事求是,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夸大”是指故意夸大某项事实或功能;“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欺骗性的文字”是指在标签上标示的文字、图形导致消费者误会食品的真实属性等。例如,在植物蛋白饮料标签上画一头真实的奶牛图片;产品的配料是水、白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蜜桃香精、维生素A、维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饮料,配料中未添加任何桃汁或者桃果肉,却命名为“蜜桃汁”;使用苹果香精生产的软糖,未添加任何苹果汁和苹果肉却命名为“苹果软糖”,并在标签上使用真实苹果的照片。
 
  “用字号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食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很大很明显,而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标示得很小或者与包装的背景颜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食品名称的位置。例如,“橙汁饮料”、“酸牛乳饮料”,其中“橙汁”、“酸牛乳”标示得很大,“饮料”标示得字号就很小,而且“饮料”得字体颜色与包装的背景颜色十分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本条款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将其他产品的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的蜜饯食品,命名为“红参脯”,并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药红参。这样的产品名称和图案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是人参。添加维生素C的糖果标示“该产品与三个橙子所含的维生素C量相当”,是对产品的事实描述,把糖果中的维生素C含量这个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的维生素C进行对比,具有直观性,不会是消费者误解,但如果标示为“该产品相当于三个橙子”属于对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糖果与“三个橙子”的营养成分一致。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能在标签上标注有关产品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的话语,例如产品为“XX荞麦仁”在傍边标示“可清肠道”、“XX燕麦片”旁边标示着“增加肠道蠕动,改善肠道功能”等字样。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 不允许把食品标签放在运输包装内,让经销商或零售商自己粘贴标签。
 
  · 不允许把临时印制的食品标签部分内容放在塑料包装袋内与食品直接接触
 
  · 不允许用任何形式补贴,覆盖加印加贴生产日期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本条款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只对最小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作标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食品。此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的信息可以统一标示。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组合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物为透明材质或镂空等形式时,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或可以通过改变组合包装内预包装食品的位置而清晰地识别内包装上的标示内容时则可以无需再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物上已经标示的标签内容。
 
  组合预包装食品具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时(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消费者可以在购买时开启外包装并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则可以不在组合装的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含的每一件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已经标示的标签内容。
 
  04
 
  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
 
  · 食品名称
 
  · 配料表
 
  · 净含量和规格
 
  · 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储存条件
 
  · 生产许可证号
 
  · 产品标准代号
 
  ·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转基因、营养标签、质量等级、过敏原)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 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指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是什么。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因此不需要在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
 
  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又难以看到时,应该在该食品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该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焦香风味可以通过焦香化工艺来实现,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者使用香精香料来实现;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使用香精香料时,不应该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该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是指生产企业针对某产品创造出来的食品名称,如“猫耳朵”。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翻译过来的名称,如“芝士”、“寿司”“吐司”。
 
  如标示了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者术语(词语)时,如“XX吐司”应该在“XX吐司”附近标示吐司的真实属性专用名词“面包”,“起司”是面包的一种。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XX杏仁露”应该在其名称附近标示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词“植物蛋白饮料”。
 
  如“XX田园泡”,这个产品是属于“膨化食品”类,应该在其名称附近标示清楚。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橙汁味饮料”这个食品名称为例,不得将“味饮料”这几个字特地缩小或者与包装的背景色十分相近,以让消费者易看错。如“橙汁味饮料”、“橙汁味饮料”、“海苔味麻花”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物理状态”是指冷藏食品、速冻食品、冷冻食品、冻干食品等的产品应有状态;“制作方法”是指复原、油炸、浓缩等等的食品在加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艺。如“方便面(油炸)”、“腊肉(熏制)”。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 基本原则:真实标注所有配料,所有配料的名称按照4.1.2条款的描述去填写,不能使用公司自己所想用的名称;
 
  · 引导词:“配料”、“配料表”;发酵产品可以使用“原料”、“原料与辅料”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 如果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添加量<25%的,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需要展开。如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添加剂的名称,但是如果该添加剂在终产品起到了工艺作用应当标示出该添加剂的名称。推荐标示方式:“酱油(含焦糖色)”,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 如果该复合配料添加量>25%,不管该复合配料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都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面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如味醂(水、糯米、米麹、食用酒精、水怡)。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 方式一:标示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如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 方式二: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如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 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 方式三: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如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 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 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 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 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 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 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 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 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 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 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 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 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 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者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位置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份。
 
  · “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者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时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可以进行定量标示。
 
  对于被特别强调的营养成分或营养成分的来源,可以选择标示产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也可以标示对应配料的添加量。营养成分的标示还应该复合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也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物质,否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
 
  当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成分,如“无”、“不含”等同类标示方式时,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定量标示。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示例:净含量:180g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50g;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25克(200克+送25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赠 25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25)克。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 2标示。
 
  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mL

Q≥1000mL

毫升(mL)(ml)

升(L)(l)

质量

Q<1000g

Q≥1000g

克(g)

千克(kg)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50mL;Q≤50g

2

50mL<Q≤200mL;50g<Q≤200mL

3

200mL<Q≤1L;200g<Q≤1kg

4

Q>1L;Q>1kg

6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25克 沥干物/固形物:不低于255克/60%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0克×5;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5×40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5×40克);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40克×5);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5件);
 
  · 净含量:200克 规格:5×40克;
 
  · 净含量:200克 规格:40克×5;
 
  · 净含量:200克 规格:5件;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100克 + 50克×2);
 
  ·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克(80克×2+40克);
 
  · 净含量:200克 规格:100克 + 50克×2;
 
  · 净含量:200克 规格:80克×2+40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A产品 40克×3,B产品 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40克×3,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克 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 C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
 
  净含量/规格:A产品 100克,B产品 50克×2,C产品 50克。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 下内容中的一项:
 
  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
 
  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
 
  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是指在标签上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生产日期见瓶颈处”、“生产日期见罐体底部”等,并在相应的部位标示具体的生产日期。体积不大的包装在标示日期时可以采用“生产提起见包装打印处”或“见标签上打印”等方式。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本条款是关于同一个预包装食品内含有不同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时的标注要求。
 
  该情况下,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克采用以下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来标示:
 
  · 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生产日期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 生产日期标示该销售单元外包装组装完成的日期
 
  · 在外包装上一一标示各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 2010年3月20日;
 
  · 2010 03 20;
 
  · 2010/03/20;
 
  · 20100320;
 
  · 20日3月2010年;
 
  · 3月20日2010年;
 
  · (月/日/年):03202010;03/20/2010;03202010。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 温度:≤××℃,湿度:≤×× %。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例:SC和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3位食 品类 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 县 (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 验码)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 等。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 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第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 印制。
 
  ·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中的“3 要求” 部分的内容,包括标识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文字颜色等内容。
 
  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 照 GB13432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 级。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食品名称
 
  · 净含量
 
  · 生产日期
 
  · 保质期
 
  · 贮存条件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 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 类;味精。
 
  注:固态糖类不包括糖果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4 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0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
 
  食品名称
 
  配料表和配料的定量标示
 
  应标注外文配料表对应内容和外文配料表未标示但我国规定要标注的内容
 
  净含量和规格
 
  原产国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日期标示
 
  若外文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日期,应加贴、补印生产日期
 
  贮存条件
 
  其他
 
  产品标准代号、质量(品质)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可免于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预包装食品标 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 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 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 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 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 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 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 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 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 (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 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小结:
 
  1、基本要求:是否声称保健作用、营养含量声称需要标示具体含量
 
  2、食品名称:是否能反映真实属性。
 
  3、配料表和配料的定量标示: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否有展开;添加剂标示、 定量标示(声称的成分)
 
  4、净含量和规格:字符高度、单位、“净含量”三个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否有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易于辨识
 
  7、贮存条件:是否有
 
  8、产品标准代号:是否有、是否有效、是否正确
 
  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2018年10月1日以后后生产不得再使用QS及其标志
 
  10、其他标示内容: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三品一标
 
  11、质量(品质)等级:需查询执行标准
 
  12、营养标签:问题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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