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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双随机、一公开”地方标准

   2022-02-17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23
核心提示:江苏发布“双随机、一公开”地方标准……(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由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正式发布,这是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域首个省级地方标准,将于2月28日起实施。 
  据了解,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自牵头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坚持目标引领高定位、业务指导全覆盖、考核奖惩强推动、抽查程序重规范,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统一监管操作平台,统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工作流程,细化责任追究,有效解决了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实施流程不熟悉、操作规范不统一、监管要求不明确等问题,并于2019年12月正式获批江苏省地方标准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过3年多实践检验、10余轮研讨修订,汇总省市两级47个部门的意见建议提炼而成。同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基础、监管实施以及追责免责等内容予以具体化、规范化、精细化。该标准的发布,进一步促进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协调、高效,为推进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基层实践经验。
 
  
 
  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基础、“双随机”系统操作流程、监管实施以及追责与免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级以上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各部门根据检查任务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4 基本原则
 
  4.1 全面覆盖
 
  各部门监管职能如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4.2 分级分类
 
  在全面有效归集检查对象各类信息的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将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关联。
 
  4.3 规范透明
 
  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抽查结果应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5 工作基础
 
  5.1 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全程留痕;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公开。各部门应:
 
  a) 依托该平台的“抽查检查(双随机)”模块(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开展单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b) 对已自行建立并运行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据应与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
 
  c) 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后不应再新开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5.2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1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主体等内容,参见附录A。
 
  5.2.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应经法制机构审核,报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备案,并通过相关网站或平台向社会公开。
 
  5.2.4 有以下情形之一,各部门应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并执行“5.2.3”的要求
 
  a) 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正、修订、废止;
 
  d) 上级部门决定取消、调整或下放抽查事项;
 
  e) 职能调整;
 
  f) 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5.3 建立随机抽查“两库”
 
  5.3.1 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与抽查任务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 “两库”)。
 
  5.3.2 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机关、社团、行政相对人、产品、项目、行为、场地场所等主体。
 
  5.3.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工作区域等分类标注。
 
  5.3.4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发生变动,应动态维护“两库”相关信息。
 
  5.3.5 特定领域的抽查,可邀请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并导入“辅助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各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应逐一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
 
  6  “双随机”系统操作流程
 
  6.1 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块,新增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或继承上级制定的本级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 在“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模块,导入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两库”。
 
  6.3 在“抽查工作计划”模块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或专项抽查计划。
 
  6.4 通过“抽查工作计划”模块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
 
  6.5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中涉及的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抽查工作指引实施检查,录入检查结果。
 
  7 监管实施
 
  7.1 实施步骤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步骤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 具体要求
 
  7.2.1 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7.2.1.1 各部门应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地监管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或专项抽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比例、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主体、抽取检查对象时间、实施检查主体、实施检查时间等,并报同级联席办备案。
 
  7.2.1.2 各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能、检查对象所处监管领域、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7.2.2 制定抽查任务
 
  任务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制定任务流程
 
  步骤
 
  操作方法
 
  备注
 
  选择任务
 
  根据抽查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从“双随机”系统“抽查工作计划”中选择本次抽查任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1.根据本次检查事项,确定检查对象的抽取范围。
 
  2.从确定的检查对象抽取范围中,按比例或数量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具体抽查比例根据规定执行。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1.根据本次检查事项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范围。
 
  2.从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范围中,按比例或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区域、专业等需求灵活确定,每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随机匹配
 
  将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匹配,确定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在匹配过程中,有可能影响此次检查公平公正性的执法检查人员要适当进行回避。
 
  7.2.3 实施检查
 
  7.2.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实施检查。
 
  7.2.3.2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监管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
 
  7.2.3.3 执法检查人员用各自手机号登陆“双随机”系统,打印检查表(参见附录C),严格按照抽查任务对应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
 
  7.2.3.4 执法检查人员可依法查阅、复制被检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详细记录检查情况;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7.2.3.5 检查结束时,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将记录实际检查情况的检查表交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采用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注明检查方式,并固定检查记录。
 
  7.2.4 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用手机号登陆“双随机”系统录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7.2.5 材料归档
 
  7.2.5.1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表、监管文书等各项与检查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7.2.5.2 通过“双随机”系统或其手机端APP记录抽查情形和结果的,可以网络留痕代替纸质归档。
 
  7.2.6 后续处理
 
  7.2.6.1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人员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的,由属地监管人员负责指导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
 
  7.2.6.2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8 追责与免责
 
  8.1 追责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a)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g)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h)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的;
 
  i)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j)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8.2 免责
 
  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a)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k) 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l) 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m)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n) 对型式试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律法规规定仅需要形式审查的报告、申请材料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的;
 
  o) 相关举措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因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等,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p)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q)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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