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了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为做好过渡时期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备案条件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非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同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申请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条件,并依法按照规定经营。
三、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四、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五、备案流程
(一)首次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对象可以在线下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变更和延续的,按首次备案办理,备案时需缴回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予以注销。
(二)变更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注销备案。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注销备案申请书(附件3),办理备案注销。
六、其他
(一)市场监管总局许可改备案有关要求下发后,按照新的精神执行。同时,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智慧应用一体化项目开发相应的管理系统。
(二)许可改备案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不是降低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仍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其场所条件、设备设施、过程管理、食品安全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统一备案编号规则,由BZ(“预包装”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
(四)备案科(处)应当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移交给相应监管科(处),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的经营者实施监管,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六)将经营者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
1.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
2.委托书
3.《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申请表
4.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委托书.docx
附件3:《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申请表.docx
附件4: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