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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6-10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6990
核心提示:  陕市监通告〔2021〕41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陕市监通告〔2021〕41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28号),现将涉及我省1家生产、1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舒清畅酸奶(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度。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结案。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进行处罚,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1.2元,罚没合计8036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健舒清畅酸奶产品属于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生产工艺较为复杂,控制不好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品进水、酸度下降。
 
  整改情况:停止生产;加强生产质量控制,完善企业所有产品内控标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培训。
 
  二、陕西百福乐量贩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舒清畅酸奶(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酸度。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该批次食品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罚没合计75358.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酸度不达标系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
 
  整改情况:一是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健舒清畅酸奶(巴氏杀菌热处理风味酸奶),并立即发出召回公告。二是继续加强采购环节索证索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标签: 不合格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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