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储备粮食具有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的作用,是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进入新发展阶段,政府储备粮食宏观调控作用的持续发挥、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加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依据原则
《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其中涉及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对相关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质量管理要求尽量减少重复。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机制,强化源头质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坚持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相结合,夯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外部监管责任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质量管控、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新要求:
(一)入库质量管控
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办法》规定,采购的政府储备粮源和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其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在验收检验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二)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严格储存和出库环节的质量管控,是确保政府储备常储常新,关键时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既要加强质量内控,夯实承储单位落实并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每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逐货位检验,检验结果按时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也要强化外部监管,及时掌握储备粮食的质量情况。既要建立政府储备粮食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等刚性约束,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也要做好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三)检验机构要求
检验的客观、真实、公正不仅关乎检测结果和承储单位的权益,而且关乎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要求。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严格承检机构资质要求,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任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
(四)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指出,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强化监管,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办法》主要从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职责、检查内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单位的配合义务、及时报告义务、整改义务等。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不断推动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