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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2021-04-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746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
 
  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
 
  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国家质检中心的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仍简称为“国家质检中心”。
 
  三、优化国家质检中心规划布局
 
  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满足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市场监管等需要,优先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坚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建设目标。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申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荐意见,组织实施筹建论证,严格审核把关。
 
  四、严格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标准
 
  (一)申请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或省级质检中心2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
 
  (四)申请机构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建成后,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申请机构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申请机构应当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具备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验收。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五、规范国家质检中心行为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异地实验室);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六、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将国家质检中心列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对象,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国家质检中心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针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对于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七、完善国家质检中心退出机制
 
  (一)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或筹建工作不达标的在筹国家质检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将取消筹建任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
 
  (二)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持续保持领先的技术能力,并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国家质检中心技术领先性评估中符合相关要求。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取消其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名称。
 
  (三)对于因转企改制、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导致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利用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受到查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多次出现数据、结果失实,以及存在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名称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取消其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名称,其法人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
 
  八、提升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能力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创新引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积极参与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技术保障能力;助力质量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提供面向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跟踪监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上报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国际检验检测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的跟踪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通过开展国际同行实验室能力比对等合作交流,推动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提升检验检测国际化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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