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20〕3-1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旺桥碗碗香牛肉拉面馆(蔡小桥)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5MA06YNBD78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中纺前街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小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1日,我局收到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签发的,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中纺前街5号的天津市河北区旺桥碗碗香牛肉拉面馆(蔡小桥)使用的餐具(勺子、小菜碟,加工日期:2020-11-11)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JF20-011051-02、编号:TJF20-011051-05)及相关材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
经查,该批次被抽检的勺子、小菜碟是当天后厨洗碗工将就餐使用后的勺子、小菜碟先将残渣清理,后浸泡在热水池中,用“爱佳倍”餐具净(洗洁精)倒入水池中进行混合,用洗碗布对勺子、小菜碟进行清洗,再将“84”消毒液放入另一清洗池中进行二遍清洗,最后再用热水进行清洗后放在放置碗筷的架子上自然风干,等都干了之后放入消毒柜中、但未使用消毒柜消毒。当事人购进上述洗洁精(“爱佳倍”餐具净)时索要并留存了相关的票据。
当事人使用的勺子、小菜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被抽检产品的事实及相关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爱佳倍”餐具净相关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用于清洗餐具的洗消剂的进货来源和索证索票情况;
6.检验报告(编号:TJF20-011051-02、编号:TJF20-011051-05)及相关抽检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勺子、小菜碟,经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
2020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告【2020】3-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的勺子、小菜碟,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